索引号 | 5304002019107681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19-09-02 |
关于《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规定(听证稿)》听证结果的公告
(第3号)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本着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原则,让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由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举行《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规定(听证稿)》听证会。现将听证结果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准备情况
2019年5月22日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党组召开第14次党组会,会议研究《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修改稿)》,对进一步规范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三湖”水生生物造成侵害,维护“三湖”生物多样性,确保“三湖”水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会议原则同意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公告听证。
2019年6月19日我局请示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召开三湖放生管理规定听证会的请示》,7月1日玉溪市人民政府根据《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同意我局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组织召开听证会,按程序完成《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规定》的制定。
(一)发布1号公告
2019年7月12日,市抚仙湖管理局在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网址:/yxszfxxgk/sfxhglj/)、玉溪日报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规定(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
2019年7月26日,按照程序确定了听证主持人1名、决策发言人4名、听证代表15名,并将《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规定(听证稿)》及相关材料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通过自愿报名和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邀请等方式产生。本次听证会共有听证代表15名,其中:与《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规定(听证稿)》有关或者关注该管理规定的公民9人,占证代表人数的6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6人,占证代表人数的40%。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严格按照1号公告产生。邀请了市公安局水务治安分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民宗局、市农业农村局、江川区政府相关人员等参加听证会。
(三) 发布第2号公告
2019年8月1日,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在市抚仙湖管理局在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玉溪日报《关于举行<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规定(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2019年8月7日前,起草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19年8月8日(星期四)15:00-18:00,听证会在玉溪市龙马大酒店(红塔大道48号)主楼四楼1号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副局长马虎主持,15名听证代表全部到会,4名决策发言人到会,听证监察人2名,旁听人10人到会,玉溪日报、玉溪电视台2家新闻媒体到会进行了报道。
听证会按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会场纪律、注意事项;
2.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代表及听证代表的构成和产生办法;
3.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资源管理科郑忠清对《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规定(听证稿)》作说明;
4.听证代表对《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规定(听证稿)》发表意见、建议和提问;
5.决策发言人回答提问并就听证代表的发言内容进行交流;
6.听证监察人就本次听证会发言,宣读《监察意见书》;
7.听证主持人做听证总结;
8.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审阅听证记录并签字。
三、听证代表对《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规定(听证稿)》的意见和建议
15位听证代表都本着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原则作了现场发言。听证代表对《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规定(听证稿)》的制定迫在眉睫,内容比较全面、具体,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同时,也对《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规定》的内容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一)关于文本具体内容的建议
1.第一条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应当全称为《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2.增加禁止性条款:“禁止在‘三湖’一级保护区及其入湖河道非法开展放生活动。”
3.第十条倒数第二行,生态后面应该加“安全”两字。
4.第十三条“用于放生的水生生物须由有种苗繁育资质或水产养殖许可证书”中间的“或”去掉。
5.单列一条禁止违法放生的禁止性规定。
6.第九条 如鱼康 鱼良白鱼、抚仙金线鲃(金线鱼)、云南倒刺鲃(红脸青)等土著鱼类。“等”字应该去掉,应该具体明确种类。
7.第十条,在“三湖”一级保护区建议改成水域,其它禁止放生的水生生物由其职能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8.本规定属地方性规定,所有条款里的主体有的是单位和个人,有的是地方是企业和养殖户,应该统一为“单位、团体和个人”。
(二)关于三湖放生管理的建议
1.第十四条三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有资质的相关部门”; 来源应该细化,企业或养殖户应该扩大为单位、团体和个人。
2.第十八条 在放生活动中,不服从‘三湖’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阻碍执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物种鉴定手续复杂、费用高。对知道的常规物种,可以简化手续。
4.关于禁止的物种可以直接援引相应的官方发布的目录。
5.选出几家有资质,讲信誉的企业作为放生生物的供应商,或报备时可以推荐几家给放生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修改完善文本。
6.第九条中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只允许放土著,是否包含鲢鱼、鳙鱼。
(三)其他方面的建议
能否指定专门放生地点。
四、对听证代表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多数意见予以吸收和采纳,并结合三湖放生管理的现状,进一步进行完善、修改。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关于文本具体内容建议的采纳情况
1.“第一条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应当使用全称《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予以采纳,已在修改稿中修改。
2.“增加禁止性条款”予以采纳。第三条增加“禁止在‘三湖’一级保护区及其入湖河道非法开展放生活动”,作为第三条第二款。
3.“第十条倒数第二行,生态后面应该加“安全”两字”予以采纳,已在修改稿中改为“生态安全”。
4.“第十三条用于放生的水生生物须由有种苗繁育资质或水产养殖许可证书中间的‘或’去掉”予以采纳,已在修改稿中删除。
5.“单列一条禁止违法放生的禁止性规定”予以采纳。第三条增加“禁止在‘三湖’一级保护区及其入湖河道非法开展放生活动”,作为第三条第二款。
6.“第九条 如鱼康 鱼良白鱼、抚仙金线鲃(金线鱼)、云南倒刺鲃(红脸青)等土著鱼类。“等”字应该去掉,应该具体明确种类”不予以采纳。在“听证稿”征求意见时,市政府法规科提出修改意见,对可以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种不一一列举。“等”字依然保留,可以放生的土著鱼还包含其他种类。
7.“第十条,在‘三湖’一级保护区建议改成水域,其它禁止放生的水生生物由其职能管理部门规定执行”不予以采纳。对应三湖保护条例,本办法规定的放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及其入湖河道”。
8.“本规定属地方性规定,所有条款里的主体有的是单位和个人,有的是地方是企业和养殖户,应该统一为单位、团体和个人”予以采纳。已将修改稿中相关表述统一为“单位、团体和个人”。
(二)关于明确三湖放生管理的采纳情况
1.“第十四条三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有资质的相关部门’。采纳了部分建议。修改稿已修改为“用于放生的水生生物应由有种苗繁育资质、水产养殖许可证书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提供”
2.“第十八条 在放生活动中,不服从‘三湖’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阻碍执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以采纳。第十八条已有相关表述。
3.“物种鉴定手续复杂、费用高。对知道的常规物种,可以简化手续”予以采纳。在修改稿中,将“有资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生生物物种鉴定报告”删除,修改为:“在‘三湖’一级保护区及其入湖河道开展放生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应当于开展放生活动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抚仙湖管理局提交以下书面备案材料。(一)书面材料(包括放生的种类、来源、数量、规格,时间、地点、人数、组织方式等)。(二)组织者有效身份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等。(三)产地检疫检验合格材料。
经市抚仙湖管理局备案后方可进行放生。对不符合放生规定的,不予备案”。
4.“关于禁止的物种可以直接援引相应的官方发布的目录”予以采纳。禁止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种已经包含在《云南省外来入侵物种名录(2019版)》,而且将目前作为观赏鱼养殖的全球十大凶猛性鱼类之一“鳄雀鳝”列入禁止放生物种。
5.“选出几家有资质,讲信誉的企业作为放生生物的供应商,或报备时可以推荐几家给放生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修改完善文本”不予以采纳。这种做法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违背、与自由竞争规则相违背。
6.“第九条中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只允许放土著,是否包含”不予以采纳。《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其中不包含鲢鱼、鳙鱼。
(三)其他方面的建议的采纳情况
“能否指定专门放生地点”,不予以采纳。经修改小组讨论,“放生”从狭义的角度属于宗教行为,文本中不应当出现指定或鼓励的表述。
对于听证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将结合三湖放生管理的实际,将进一步研究,对《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
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规定(听证修改稿).doc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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