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306592 | 文     号 | 玉政办发〔2019〕21号 |
来   源 | 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0-01-30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玉溪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30日
玉溪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玉溪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社会化管理各项保障能力,提升街道和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属国有企业、中央和省驻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一并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 2019年12月底前,建立工作机制,启动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基本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摸底调查。
第四条 2020年2月底前,制定出台玉溪市统筹外费用管理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制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工作。
第五条 2020年6月底前,深入开展资产无偿划转事宜,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确保2020年9月底以前全面完成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六条 2020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现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属地管理。国有企业主体已消失未移交的退休人员,由现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移交工作。全力做好服务保障,依法依规确保待遇和权益不受损,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待遇上有保障、生活上有关怀、心理上有归属。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完善管理服务功能。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退休人员人事关系和退休党员组织关系;
(二)建立规范统一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电子台账,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为退休人员提供咨询、查询服务;
(三)跟踪掌握和上报退休人员生存及流动状况,做好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社保基数申报等工作,办理退休人员医疗互助业务,负责死亡退休人员遗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申报;
(四)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保健工作;
(五)建立救助帮扶机制,帮助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退休人员解决基本生活诉求问题;
(六)组织退休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
(七)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八)开展对退休人员的走访和节日慰问工作,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规模和需求,加大街道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赋予街道和社区相应职权及资源手段,做好街道和社区工作力量配备、经费保障以及配套设施等各项保障工作,不断提高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确保街道和社区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要规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从企业到街道和社区的移交工作,以及街道和社区对接政府部门的有关服务事项和工作流程,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不协调、不顺畅问题,实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顺利移交。
各县(区)和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
第八条 有效衔接社会保障管理服务。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企业和地区要协调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有关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
(三)军转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劳动模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及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等特殊退休人员的待遇,由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移交工作,暂不能移交的,由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体育、退役军人等有关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方案出台前按照原渠道解决。
第九条 转移接收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的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三)国有企业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前党费交纳基数核准、接转前应缴党费收缴、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党员档案核查完备等工作;
(四)街道和社区要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党组织移交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
(五)严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收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稳妥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实行属地集中统一管理,由县(区)档案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二)国有企业将档案规范整理后统一移交给县(区)档案部门,档案移交后,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
(三)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负责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街道和社区按照规定移交县(区)档案部门。
第十一条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
(一)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按规定和程序批准后,原则上按照现状及时无偿划转给街道和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街道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
(三)国有企业确无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和设施的,街道和社区不得将活动场所或设施划转作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也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
(四)多元股东的国有企业应当履行资产处置决策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
(五)市、县(区)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国资监管机构可在考核时给予支持;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整合本行政区域内资源,拓宽活动场所保障渠道,完善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
(一)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
(二)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
(三)国有企业要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
(四)已实施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五)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照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国有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
(六)对国有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国有企业按照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七)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八)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的过渡期办法,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第十三条 妥善安置职工。
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街道和社区予以优先聘用,国有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采取灵活方式,在尊重本人意愿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分别承担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组织领导责任、接收服务职责和具体工作责任。在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压实各级工作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协同推进工作。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主要负责跟踪掌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研究制定统筹外费用管理办法,牵头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推进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设立协调服务机构,专门负责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研究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细则,成立专班,健全工作制度,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需求和基本情况的摸底工作,结合本地退休人员规模和需求,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街道和社区建设,赋予街道和社区相应的职责、权利及必要的资源配置。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做好移交过程中各项稳定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工作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跟踪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组织部门负责指导企业退休党员的档案、组织关系转移,以及企业退休领导人员档案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做好街道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负责研究制定支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社区工作经费保障有关财政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发放标准,建立健全调整机制,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社区职能交接工作,推进并完善社区治理与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常态化的政府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
医保部门负责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保相关项目,规范完善发放标准,按时足额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等。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开展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档案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指导退休人员规范整理和数字化处理档案及移交工作。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有效衔接好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协助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文体健身活动。
工会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互助工作的衔接,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帮扶和救助服务,切实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访维稳工作。
各县(区)街道和社区是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接收主体,要按照党委政府赋予的职责,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积极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提高管理能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国有企业是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移交主体,负责主动对接当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落实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移交、档案移交以及资产无偿划转、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具体工作。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协调所属企业开展工作,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所属企业的年度绩效考核,确保按期实现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目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管理之前和移交过渡期,由国有企业负责继续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履行有关职责,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降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应有合法待遇。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做好政策宣传。
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按职能职责,深入细致地宣传和解释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让退休人员充分了解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第十七条 落实经费保障。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对市、县(区)工作专班经费予以保障。对2020年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县(区),采取分级负担方式予以一定支持,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强化督查问责。
建立督查问责和工作问责机制,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责任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分别于2020年6月底、2020年12月底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送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汇总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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