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1775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06-19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举报件(D530000201806120007)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8年6月12日,我市接到《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督转〔2018〕93号)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响应,迅即安排红塔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集中精力抓转办件涉及问题的排查、落实和整改。举报件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目前该举报件已办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举报内容。投诉反映:“红塔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灵秀社区的养鸡户,养鸡已经15年,近期红塔区政府公告要求养殖户无偿拆除养殖设施,投诉者认为不合理,影响投诉者生计。”
(二)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经核实,红塔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灵秀社区共3家养鸡户,目前共存栏肉鸡2.5万羽左右。3家养鸡户位于东风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养殖户均无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二、调查情况
2017年以来,为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有效控制污染,改善水源地水质,保障水源地水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和《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有关要求,我市认真组织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和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2018年5月29日,红塔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综合整治的通告》,明确开展养殖污染清理整治,对位于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养殖项目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关闭拆除的,将于2018年8月30日前实施强制关闭拆除,确保水源地水环境安全。
根据凤凰街道办事处的前期排除,该区域相关养殖户均位于东风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并且未办理过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属违法建设项目,结合此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要求,为彻底消除污染隐患,保护饮用水水质,全面规范该区域的管理,2018年5月30日至31日,红塔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该区域对相关养殖户下发了《凤凰街道集中开展城市水源地保护综合整治通告》书面通知和送达回执单,要求其根据《通告》的规定对养殖项目进行关闭拆除。
2018年6月14日,红塔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及区农业局、凤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灵秀社区养殖户经营场所对举报件内容进行实地排查,现场与养鸡户就红塔区关于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综合整治的要求进行了谈话和政策宣传。经进一步调查核实,3家养鸡户养殖场也属于该《通告》整治区域范围,并且养殖场没有相关土地、规划手续,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
三、存在问题
(一)相关养殖户不同意红塔区人民政府无偿拆除违规建设养殖场。
(二)该片区养殖场多为石棉瓦简易房、彩钢瓦房,未经相关土地、规划等部门审批自行建盖,养殖设施较为简单,所占用土地都是灵秀社区农户承包的土地,属于违规建设,不具备补偿条件。
(三)养殖业的关停存在一定的周期性,如果按《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综合整治的通告》关停养殖场,养殖户清理出售活禽难度、经济损失大,一个月内关停拆除难以做到,且部分养殖户还在银行贷款(政府贴息贷款)。
四、现采取的措施和结果
经调查,此举报件基本属实。
(一)现采取的措施。
1.深入该片区养殖户积极做好养殖户思想工作,加大《通告》的宣传力度,宣传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加强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
2.督促养殖户做好雨季天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避免暴发疫病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3.进一步对照《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综合整治的通告》开展核查,优化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措施,积极配合相关养殖户做好搬迁工作。
五、信息公开情况
该转办举报件办理情况已在红塔区政府信息公开网(/htqzfxxgk/ywjfw3185/20180613/915356.html)进行公开公示。
六、下步措施
(一)严格按照《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综合整治的通告》积极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综合整治,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切实解决污染隐患问题。
(二)严格按照《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综合整治的通告》和工作部署,依法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在8月底启动强制拆除前,进一步开展认真核查,分类进行处理,对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和违法违规建设养殖项目依法关闭拆除,消除污染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按照《整治工作方案》加强水源地范围建设项目的多部门联合审查,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强化联合执法检查,严查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加强水源保护区管控和保护。
(四)进一步加强对相关养殖户政策宣传引导力度,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以有力措施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同时积极妥善处理好相关涉及拆迁养殖户的思想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维护群众合法诉求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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