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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5-02-26 |
消费者退卡被拒 消协帮助维权
去年5月,易门县的王女士在一家培训机构花费2980元购买了一张舞蹈培训年卡。半年后,王女士因工作调动要离开易门县,剩下的半年课程无法继续上完。于是,王女士多次向商家提出退还剩余半年费用的诉求,但对方都拒绝退费,表示仅能为王女士提供延期上课。王女士不能接受商家的解决方案,于是向易门县12315投诉举报中心求助,希望能获得培训机构的退款。
接到投诉后,易门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随即到该培训机构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说,“虽然消费者因自身工作变动导致合同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双方应协商一致扣除必要的违约金,并退还剩余未消费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明确了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合同应包含具体的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培训机构经营者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现场联系王女士协商退费事宜,经协商,退还王女士未使用费用1590元。同时,工作人员要求培训机构经营者切实承担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合同条款,以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在对案例进行评析时,工作人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本案中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签订合同时未明确相关违约责任,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约定的违约金不合理时,不论是低于还是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合理调整。(玉溪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冯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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