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31753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1-12-28 |
玉溪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明年将有新变化
12月12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玉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在整合原有政策的基础上,系统全面地对玉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参保管理、基金筹集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标准、费用结算、经办管理、部门职责、组织保障和监督进行了规范细化,不仅符合玉溪实际情况,而且可操作性强,进一步提升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普惠性和可持续性。
据了解,《办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集中参保缴费期、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中医药服务医疗保险支付的倾斜政策、新生儿当年参保政策、特殊困难人群参保的资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六个方面。
市医疗保障局业务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待遇水平有所提高,比如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叠加后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5万元,比此前提高了11万元,而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类科室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在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相应降低200元。
据悉,我市于2016年1月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工作,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玉溪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19日、20日分别印发《玉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玉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均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随着两份指导性文件有效期截止日期即将到来,按市政府安排,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对2017年印发的两份指导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初稿完成后,市医疗保障局向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今年7月15日,通过玉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玉溪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21日,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收集到的35条意见建议进行修改讨论,形成了《玉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并于8月20日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结束后,市医疗保障局依法依规充分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继续开展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工作,确保最终的《办法》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12月12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明确《办法》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玉溪日报记者 李梅)
相关阅读: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2022年) 2023-01-28
- 玉溪市简介 2024-04-24
- 玉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2021-12-07
- 玉溪市红塔区医疗共同体(玉带分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谈判采购公告 2025-03-14
- 玉溪市江川区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推介会公告 2025-03-14
- 云南省教育基金会玉溪市分会课餐桌椅、学生床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2025-03-14
- 玉溪市江川区中医医院更换新建视频监控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2025-03-14
-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业务及办公用房整体搬迁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更正公告 2025-03-14
- 玉溪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启幕 2025-03-14
- 玉溪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启幕 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