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6908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1-07-14 |
本月起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用药范围扩大
来自市医疗保障局的消息,《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本月起开始施行。这意味着自7月1日开始,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用药范围扩大,在用药方面不再有品种等方面限制,只要符合治疗效果且在医保药品目录内的均可使用。
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同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支付范围;与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治疗相关的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符合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且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的,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支付范围。
据悉,参保人发生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药费用,应以符合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医师审查等条件。
市医疗保障局表示,这些政策的施行,对于加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进一步完善用药制度,合理用药,合理施治,保障参保患者切身利益,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有积极作用。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用于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等事项为由影响参保患者使用。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强化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的监测,建立健全智能监控、信用监管、监督举报等机制。对不按规范诊断的医师、对利用特殊病慢性病待遇套骗医保基金的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及人员、经办机构及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玉溪日报记者 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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