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21445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0-12-25 |
我市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12月23日下午,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市首例高空抛物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林在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其居住的23楼室内,因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5升装)、半袋大米(25kg装)、半屉锅猪油(屉锅重453.07g)从住所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
据查,该高空抛物坠落的人行道系小区内部人行道,多家商铺位于人行道旁,有行人、车辆过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无视国法,高空抛物,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经休庭评议,对该案当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所具有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李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玉溪日报记者 李梅 通讯员 岳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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