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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0-05-14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启依法治欠新阶段
□ 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雯
在工地干完活,拿不到钱怎么办;发不出工资,拿实物抵付能不能拿;工资被拖欠,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讨薪,到哪里讨薪……今年5月1日起,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执行,这些疑问都可以在《条例》里找到答案。
据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科长张景夫介绍,当前,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施工企业用工不规范等问题相互交织,增加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难度。为了破解这些难题,国务院颁布了以农民工为主的《条例》。《条例》的正式施行,将强化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法律制度保障,开启依法治欠新阶段。
明确主体明确责任
凝聚依法治欠合力
《条例》明确保障主体——农民工,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这是界定涉案人员是否适用《条例》的重要前提条件,可以破解部分包工头本质是农民工,却追不到薪酬的尴尬。”张景夫介绍,包工头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有承包工程的建设主体、有一级分包商、二级分包商,还有充当工地农民工中介的等,其中后者的本质是农民工,这类人若是符合《条例》对农民工身份的界定范围,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农民工欠薪是个综合性问题,涉及面广、牵扯部门较多。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19年,玉溪9县(市、区)及市本级均成立根治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办公室设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公安等25家成员单位。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2019年,全市为1046名农民工追回劳动工资912.28万元。
“但各部门间仍然存在信息不畅、合作不深入等问题。”张景夫说,《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欠薪问题(隐患)清单》是追讨农民工工资的重要依据和台账,若没有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配合,无法做全做细这两个表。因此,以前经常出现已经完工的项目有农民工来举报,才知道有该项目的存在,这给执法调查增加了难度;若有清晰的台账,便可以大大提高办案效率,更好地保障农民工权益。可喜的是,在《条例》里用法规的方式再次明确了用人单位、地方政府和部门三方的责任。用人单位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应负属地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部门负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这将进一步加大各部门间的合作力度,为根治农民工欠薪打下基础。
顶层设计多层兜底
农民工工资有保障
“在以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用工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不规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副科长陈彰介绍,5月1日《条例》实施后,工程建设领域将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这也意味着今后将不存在由“包工头”给农民工发工资的现象。
《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发放,且规定工资支付采用发工资卡的形式,个人、用人单位和政府都可能成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相关主体,要求用工资料和工资记录保存期限在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按照《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这样一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直接发放到银行卡,可减少分包公司、包工头等环节,让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得到更有力的保障。”陈彰说,按照《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用工实名制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陈彰说,通过实名制可确保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很快溯源,加快执法进度,高效治欠。
同时,《条例》还明确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建设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都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
畅通维权通道强化监管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生活中,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没找对“庙门”屡屡被拒,投诉无门的情况。“《条例》的施行将杜绝这种情况,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办到实行首问负责制是《条例》的一大创新。”陈彰介绍,《条例》对根治欠薪规定了各部门职责,并明确各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具体对欠薪案的查处,明确了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不属于的要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根据《条例》明确的法律责任可以看出,《条例》加大了违法成本。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若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张景夫介绍,《条例》明确要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今年,我们在做好《条例》宣传的同时,还要畅通投诉、举报等维权通道,加大投诉举报方式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工投诉有门、举报有路。”张景夫说,值得一提的是,今年玉溪将与全省同步启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信息化平台,开启农民工治欠信息化时代;同时,坚持问题导向,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加大违反《条例》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布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铁腕治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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