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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0-09-30 |
我市出台《办法》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近日,我市出台《玉溪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我市首个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系统性、规范性文件,《办法》对指导市、县两级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有重要意义,是我市深化“减负”工作,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的又一有力举措。
《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亟须解决
市教育体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校外培训机构对满足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理应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然而近年来,部分校外培训机构违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裹挟家长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不但增加了学生家长家庭经济负担,还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校外培训机构长时间全面禁止线下教学活动,收退费纠纷、线上教学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低等投诉频发;我市自2018年6月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实施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达到485家,新审批的数量较之前增长了8倍。面对校外培训机构体量的不断增大及各种问题的不断发生,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亟须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出台一套有据可依、系统规范的管理办法,指导监管部门和人员更规范高效地实施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规范管理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该负责人介绍,玉溪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均适用该《办法》。《办法》全文由总则、设置标准、申请审批登记、变更和终止、组织与活动、监督管理、违规处理、附则8个章节48条条款组成,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举办者、场所、教职工、培训内容、证照管理、权益纠纷处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其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符合国家规划、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无安全隐患。配备与学校学科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教职员工方面,要求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师资情况、教学内容、课程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家长送孩子参加培训时,需重点留意以上证照信息有没有公示,避免进入无证培训机构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该负责人提醒道。
围绕学生及家长关注的校外培训机构收退费、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办法》也特别进行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服务合同,约定学习项目、形式、争议问题解决等内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组建稳定、高水平的学科类培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成立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所涉学科专家组,对学科类培训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查;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为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办法》着重明确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实行年检年报制度,推行“黑白名单”制度,落实全过程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在年检年报评估中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将责令其进行整改,限制或暂停招生;出现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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