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5374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0-05-14 |
我市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加强“政治关爱”
“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是坚持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化解存量、遏制增量的有效办法。近日,市纪委市监委出台《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用好“四种形态”这个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提供了具体遵循。
“共8章46条的《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实现了党员和公职人员‘四种形态’运用全覆盖。坚持贯通运用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两把尺子’,规范处置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在谈到《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制定原则时介绍,在准确分析研判政治生态的基础上,既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既合乎民心民意,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如何推进“四种形态”运用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办法》对每一种形态可以适用的情形、不得适用的情形、相应的处置方式和具体操作程序、转化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有关责任主体和纪检监察机关准确理解、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为审慎稳妥做好“四种形态”转化,在处理时防止从宽处罚无边、从轻处理无度。《办法》规定,“四种形态”的转化,应当以查清的全部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为依据,对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形的监督对象,根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作出适当处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过,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转化必须在党纪和国法的框架内,不能在事实证据和性质认定等方面放松要求,搞随意变通,既要防止该转的不转,又要防止不该转的从轻发落。“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应当逐级递增或者递减,不得跨形态转化。转化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秉持公心、全面客观、实事求是,严格履行程序,集体研究决定,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法》明确,坚持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结合起来,把纪律监督与监察监督贯通起来,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公职人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为推进《办法》落到实处,市纪委市监委坚持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起来,明确了各级党组织、纪委监委及有关责任主体的职责,把党委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有机结合、融为一体,以形成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强大合力。(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 夏娜 通讯员 李江洪 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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