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306596 | 文     号 | 玉政办发〔2019〕23号 |
来   源 | 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0-01-30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玉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和玉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新修订的《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和《玉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3月14日印发的《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和《玉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31日
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一、总则
(一)修订目的
为健全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修订本预案。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贯彻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环发〔2015〕50号)、《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防治结合,应急并重;责任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
(四)事件分级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采用《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环发〔2015〕50号)中的分级办法,将玉溪市可能发生或易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事故,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6)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以上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1.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或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2.发生在市外,但对玉溪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
3.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
4.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
具体的事件如下:
(1)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造成公共环境受到威胁的突发环境事件;
(2)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物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企业外环境受到威胁的突发环境事件;
(3)因自然灾害造成公共环境受到威胁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安全事故造成的公共环境受到威胁的突发环境事件;
(5)生态破坏造成公共环境受到威胁的突发环境事件;
(6)其它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注:核与辐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内容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六)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政府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文件,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则首先启动本预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达到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则立即启动《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程序进行处置、救援工作。
同时本预案应紧密与《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如果本辖区内发生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则由本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开展应急指挥工作,超出玉溪市处置能力或监测能力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请求云南省环境应急中心,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本辖市内发生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上报云南省环境应急中心,市应急指挥部前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
为应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成立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指挥部(纳入市应急指挥部机构,也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市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决策机构,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同时成立技术支持队伍和专家咨询队伍,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的预测、研判和处置建议。
(二)领导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对口联系市政府副秘书长、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玉溪市委宣传部、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玉溪市公安局、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溪市医疗保障局、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玉溪市财政局、玉溪市民政局、玉溪市交通运输局、玉溪市水利局、玉溪市教育体育局、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玉溪市气象局、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玉溪市农业农村局、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溪供电局、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玉溪分局、玉溪市消防支队、玉溪军分区、武警玉溪市支队、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铁投昆玉铁路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配合省人民政府做好较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指导、协调各有关乡镇、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有关信息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公开网站上的发布;对各部门的应急职能设置、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存储和经费的保障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协调善后处理及秩序恢复等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如下:
1.玉溪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污染事故的避险等知识;收集、分析、研判社会公众舆论,做好媒体和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及时处置负面信息,具体按照《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办理;
2.玉溪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督导工作,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公开事故信息,下达各应急部门落实应急任务;同时负责救助物资的调拨、发放工作,参与制定污染防范工作方案;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置工作;提供可能产生环境风险物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现场监测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事故影响范围,事故环境影响评估,事故处置报告编制;必要时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对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事故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4.玉溪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区域的治安维护、警戒、交通管制、污染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等;领导、监督消防部门做好事故引起的火灾救援工作;
5.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现场指挥部、临时避难场所的搭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道路、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修及保障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道路抢修;
6.玉溪市医疗保障局:建立事故造成的社会保障机制,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及保障工作;对事故现场受伤、中毒等人员进行抢救和后续治疗;
7.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为事发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超剂量照射人员的抢救和后续治疗工作;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8.玉溪市财政局:组织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玉溪市民政局: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及协助开展死难者相关善后工作;负责救助物资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需要救助群众的基本生活;
10.玉溪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协调;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
11.玉溪市水利局:参加涉水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组织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事故区域的饮水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水利、水文、供水设施、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12.玉溪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污染区域及影响区域所驻学校学生的疏散、安置、心理开导等工作;
13.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事故区域的自然资源、国土进行使用管制,同时提供事故区域的地质稳定性资料,协助组织对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协助规划、指导临时避难所的搭建位置;
14.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无线电信息技术的支持和管理,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
15.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事故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保护;旅游景区预警公告的发布;
16.玉溪市气象局:密切监测事故区域及周边的天气情况(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17.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的恢复重建工作;
18.玉溪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环境治理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事故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9.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参与玉溪市抚仙湖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污染区域内的旅游景点和名木古树进行保护,提供抚仙湖的水文资料;
20.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溪供电局:负责保障事故区域内的应急救援所需的正常供电;
21.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玉溪分局:参与事故发生区域的水文水资源(水质、水量)监测、调查、评价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
22.玉溪市消防支队:参与制定次生污染防范工作方案;组织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参与污染事故的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23.玉溪军分区: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助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秩序;
24.武警玉溪市支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协调组织驻扎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外事务;
26.云南铁投昆玉铁路有限公司:参与因铁路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负责应急救援所需铁路运输保障的组织协调;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铁路抢修。
(三)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组织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承担指挥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事务,承担省应急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县(区)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五)技术支持队伍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玉溪市气象局、玉溪师范学院等相关单位为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队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实际需要,为应急监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六)专家咨询队伍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由各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队伍,并根据具体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实际需要,从专家咨询队伍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市应急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
1.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投诉举报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全市企业风险源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同时,对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影响玉溪市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
玉溪市公安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备案管理,负责重大危险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因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控。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2.预防工作
(1)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在现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降低或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进行培训或演练。
(2)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一是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对登记的风险源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定期检查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排污监控和预警;二是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与其他部门制定联动方案,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三是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环发〔2015〕50号)中的分级方法,将玉溪市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
(1)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的;
(2)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的;
(3)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环境事件(Ⅲ级)的;
(4)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环境事件(Ⅳ级)的。
2.预警公告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布预警公告。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商讨后启动预警系统。
预警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预警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应当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州(市)级人民政府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应包括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相关措施、事态发展等;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等方式。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各应急救援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4.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以下预警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技术支持队伍人员和专家咨询队伍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当超出玉溪市处置能力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发出请求,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需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各职能部门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并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准备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2)对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工具等合理调配,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各职能部门进入应急状态。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察、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做好其他必要的预警措施。
5.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和事件的危害性、持续性,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无继发可能或事件已消除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商讨决定后,方可解除预警。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消息。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信息报告
1.信息接报
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部应按事发地预案中的响应流程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向市应急指挥部检举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的职能部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室,电话为0877—6571666、0877—12369,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准确进行记录: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发生原因、环境污染类型、主要污染因子、影响区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对事件作出初步判断,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必要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先期赶赴事发现场,进行现场核查,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
2.信息报告时限和要求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各县(区)应急指挥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初步确认事故等级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发生地基层政权组织可以同时直接向云南省环境应急中心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突发环境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云南省环境应急中心。
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事故等级初步确认后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初步处置情况报云南省环境应急中心。
若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事故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参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情况(或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为在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上报;续报为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情况(或结果)报告则是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报告主体: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1)初报
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
报告方式:电话、短信、口头、传真(邮件)等;随后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河道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的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
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3)处理情况(或结果)报告
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4小时以内;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各处置单位的处置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根据各处置单位的情况报告,总结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特殊信息报告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境外人员,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办理。
(二)信息通报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的处置过程中,为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如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通知相邻州(市)人民政府,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必要时给与协调。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人民政府信息管理办法,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
(三)信息共享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规定的,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若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区),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县(区)。
若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州(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州(市)。
如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发生较大环境事件(Ⅲ级),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前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前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启动本级预案进行处理,同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云南省环境应急中心报告详细情况,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确定后,立即启动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先期启动。本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参与应急救援。
(二)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应立即进行事故的核实和分析,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应急处置。要重点组织保护好可能受危害的居住区、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养殖区等敏感保护目标;督促事故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接受并配合调查处理;组织本地区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理预防方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等。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或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发生时,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和跟踪监视监测,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产生的危害,并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必要时邀请专家咨询队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发生时,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应立即启动响应预案,及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物资支援,指导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预防方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区域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进行现场指导,组织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县(区)环境监测机构积极开展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产生的危害,分析事态发展趋势等。必要时邀请专家咨询队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和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给予技术支持和支援。
(三)现场指挥
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同时,到达事发地污染区域进行现场指挥,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研究提出各种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为抢险救援组的召集单位,由玉溪市公安局、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玉溪市水利局、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玉溪分局、玉溪市气象局、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玉溪市消防支队、玉溪军分区、武警玉溪市支队等部门协助,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开展应急监测,进行现场处置等。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和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组:玉溪市医疗保障局为医疗卫生救援组的召集单位,由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和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协助,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运输组:玉溪市交通运输局为交通运输组的召集单位,由玉溪市公安局和云南铁投昆玉铁路有限公司协助,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4.治安警戒组:玉溪市公安局为治安警戒组的召集单位,由玉溪军分区、武警玉溪市支队等部门协助,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等。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玉溪市民政局为召集单位,组织事发地民政局、公安局、教育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成人员疏散和安置组,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6.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玉溪市财政局为召集单位,组织玉溪市民政局、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溪供电局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协助,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电力等。
7.应急通信组:由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召集单位,协调电信玉溪分公司、移动云南公司玉溪分公司、联通玉溪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8.新闻报道组:由玉溪市委宣传部为召集部门,组织玉溪日报社、玉溪市广播电视局等单位,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发布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积极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收集分析社会舆论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网络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真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9.涉外工作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召集单位,组织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负责办理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
10.专家咨询组:由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为召集单位,会同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玉溪市医疗保障局、玉溪市水利局、玉溪市气象局、玉溪市抚仙湖局、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玉溪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大气环境等专业专家。主要负责提出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
(四)应急救援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将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77—6571666、0877—12369),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当地群众有义务通过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并积极开展自救行动。
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积极采取如下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抢险救援组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的信息采集和环境污染监测,确定事故污染程度和原因,提出应急措施;治安警戒组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和组织受灾人员安全疏散,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治疗和相关卫生监督。
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服从命令,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全力控制污染事故。
(五)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治安警戒组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人民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事故周围的群众采取正确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人员疏散和安置组联合相关部门,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必要时,在事发地的安全警戒区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必需的生活物资。
(六)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或影响地所在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事发企业负责先期处置。
事发企业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人员进行先期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急处置期间,事发企业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尽可能杜绝事故的污染扩大。
市应急指挥部未发出指令前,事发地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事故企业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必要时实施紧急疏散,调配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波及其他县(区)、乡镇(街道)的,要及时相互通报。事发地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七)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事故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事故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抢险救援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由物资和经费保障组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隔离、吸附等方法处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现场,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其他各工作组配合事故救援中的服务工作。
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治安警戒组、交通运输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医疗卫生救援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组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抢险救援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加密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并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做适当调整。
专家咨询组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5.维护社会稳定
治安警戒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疏散和安置组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新闻报道组做好受影响人员与事故企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矛盾纠纷的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治安警戒组参与事故区域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八)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或影响地所在县(区)、乡镇(街道)的情况,达到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标准以上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采取进一步如下应急措施处理。
1.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尽快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4.对事发地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动指示,市各职能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到现场指挥;
6.向云南省环境应急中心报告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必要时请求云南省环境应急中心给予支持,向周边区域政府部门通报情况;
7.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影响情况,达到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标准以上的,市应急指挥部在按照本预案进行先前处置的同时,及时上报云南省环境应急中心。
(九)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2.应急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1)市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
(2)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3)市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4)应急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十)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玉溪市民政局牵头,玉溪市财政局、玉溪市医疗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安置好事发地受污染伤害的人员,同时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抚恤和补助工作。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由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区)财政部门安排,玉溪市财政局可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省财政补助。同时,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评估结果和专家建议,组织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制定恢复重建计划,修复公共设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清理和恢复污染场地,防止次生、衍生环境事件发生。
3.责任调查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由县(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调查,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调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部调查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个人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事发地县(区)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恢复重建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评估结果和专家建议,组织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恢复与重建受损生产设施和受损房屋;修复与重置受损的仪器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清理和恢复污染场地,防止次生、衍生环境事件发生。
5.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县(区)、乡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将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存档,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积累经验。
市应急指挥部应负责将事件总结评估结论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市人民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队伍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应急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为其创造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应急车辆、现场监测人员防护设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等。
(二)通信保障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电信玉溪分公司、移动云南公司玉溪分公司、联通玉溪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等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逐步健全本市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的应用平台、危险品存放点地图库、专家信息库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结合玉溪市实际情况,建成全市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系统。
(三)救援装备保障
玉溪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做好现场救援所需的抢险装备保障工作。各县(区)、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要建立现场救援所需要的物资数据清单。数据清单应当载明现场救援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抢险的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各职能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抢险物资和装备。
(四)交通运输保障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玉溪市公安局、云南铁投昆玉铁路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运输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等按时送到指定位置。
(五)医疗卫生保障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医疗保障组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整合各县(区)、乡镇(街道)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优势,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救治、防疫等医疗卫生保障。
(六)治安保障
玉溪市公安局牵头,玉溪军分区、武警玉溪市支队等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七)物资保障
玉溪市财政局牵头,玉溪市民政局、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溪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建立全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等的应急供应。
(八)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和善后处置所需经费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及有关部门的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九)保险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保险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业务。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可以将各乡镇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在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群众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十一)技术储备保障
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和掌握国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技术水平。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各县(区)、企业等基层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二)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反应迅速。加强对产生环境污染源的重点单位的培训,提高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能力,做到可靠防范,及时有效处理。
(三)演习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各职能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演练方案并按照程序报批或备案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以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玉溪市委宣传部加强社会上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八、奖惩
(一)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本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各自应急队伍的建设、预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人员培训、考核机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急装备、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奖励及责任追究
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1.表彰奖励
对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分。
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3)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危害扩大的;
(4)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附则
(一)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发布。
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4日印发的《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和《玉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同时废止。
(四)术语和定义
突发性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环境敏感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指依法设立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十、附录
(一)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1.前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件类型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件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2.事件单位概况
事件单位成立的时间、改(扩)建时间、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产生及处理情况、劳动组织情况。
3.事件发生及应急救援情况
(1)事件经过(事件发生过程、主要违法事实、事故后果等);
(2)事件报告(速报、确报)、处置情况。
4.事件原因及性质
(1)事件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2)事件性质与分级。
5.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件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3)对事件单位的处罚建议。
6.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附件:1.信息通报内容
2.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3.宣布预案启动的格式
4.宣布应急结束的格式
5.典型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6.典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7.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机构电话联系表
附件1
信息通报内容
报告单位 | 报告人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基本情况: 事件类型: 初步原因: 事件地点: 伤亡情况: 抢险情况: 救护情况: 财产损失: 已脱险和受险人群: 现场指挥部的设置情况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 ||||||
预计事件事态发展情况: | ||||||
需要支援项目: | ||||||
接收信息部门 | 接收时间 | |||||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附件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标题: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报告,×××年×××月×××日×××时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造成×××人死亡,×××人受伤,×××人转移。
根据×××报告,×××年×××月×××日×××时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详细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简要介绍批示精神)。事件发生后,玉溪市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和蔓延。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及时组织抢险、救护、处置工作。
事件发生后,×××(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批示精神,×××部门×××同志……等同志前往事发现场,并及时派出工作组,支持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抢险、救护、处置工作。
根据×××(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介绍: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原因)。
附件3
宣布预案启动的格式
标题:关于启动《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请示
根据×××报告,×××年×××月×××日×××时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已造成×××人死亡,×××人受伤,×××人转移,并有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
×××年×××月×××日×××时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经市应急指挥部协商,建议启动《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担任,副指挥长由×××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担任,具体工作由×××承担。
附件4
宣布应急结束的格式
经过玉溪市人民政府和×××专业(部门)的团结奋战,发生在×××年×××月×××日的(地方)××××××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基本恢复,××××××现场指挥部(小组)撤销,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恢复工作。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典型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一、加强对流域断面水质异常情况的预警。当污染因子超过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规定,污染因子超过日常监测水平,因人饮水而中毒,河道内鱼类等出现死亡,水的感官(视觉、嗅觉)出现明显异常等情况时,抢险救援组要联合上游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对河道、重点支流、饮用水水源地以及沿岸重点污染源水质水量实施加密监测,并及时预警;
二、调查河道的基本情况,明确保护目标和基本风险状况。包括河道及支流的构成,支干流水文资料,主要饮水工程或调水段及其输水、调水情况,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情况;
三、事故调查组联合上游相关部门对河道的污染源进行排查,根据水源水系排查污染源,或根据排污成分寻找可疑的污染物,确定污染原因、估算排污量、污染范围和程度;
四、开展监测与扩散规律分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监测方案,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扩散进行预测和预报,密切跟踪事态变化趋势;
五、在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与相邻人民政府应加强协调、合作,及时整合资源,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督促水利部门限制引水量,控制河道内的流量,实施水利调控措施,开关相应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并集中处置;从上游紧急调用水源,稀释污染,必要时通知下游用水部门采取保护措施,可加入药物中和、加大处理工艺、用活性炭等处理有机污染物等。
采取拦污、导污、截污等措施,减少污水排放量和控制影响范围,如通知相关排污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对所有排污口进行封堵,对河道沉积的污染物进行清理,确保输水河道形成清水廊道,避免因引水而导致受纳水体污染。
根据水污染预警信息,河道内取水的单位部门,提前做好水源备用和防止重大供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在污染水域内,设置警示牌,提醒群众不要取水。
应急监测组负责调整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并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污染消除。
六、其他配合措施:
发生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应立即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严禁一切火源,熄灭火种,关阀断气,易燃易爆品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参加抢险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站在上风口进行施救,防止液体蒸发的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造成伤害。
发生尾矿库泄漏事件时,应立即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识,若尾矿库区域上游涉及汇水区,则尽可能断流尾矿库泄漏区域上游的来水,下游设置拦截坝,组织企业和社会力量,尽可能将泄漏的尾矿围堵,并对污染区域的河流水质、土壤进行监测,界定影响范围,同时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后期的污染治理。
附件6
典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区域如果已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则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措施进行处置工作,如果未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则逐步开展水源地应急预案的编制,未实施之前按照以下措施开展处置工作:
一、确认污染物危害与毒性:通过初步判断及监测分析,确认污染物其危害与毒性,按照污染物排查程序,确定切断污染源,并对同类污染源进行限排、禁排。
二、确定饮用水源取水口基本情况:确认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及服务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设施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经纬度)等。
三、确定地下水取水情况(若有):确认地下水服务范围内灌溉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
四、通知: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的对象,特别是可能受到影响的取水口,以便及时采取防备措施。
五、监测与扩散规律分析:根据各断面污染物监测浓度值、水流速度、各段水体库容量、河道地形,上游输入、支流汇入水量,污染物降解速率等,计算水体中污染的总量及各断面通量,建立水质动态预报模型,预测预报出污染带前锋到达时间、污染峰值及出现时间、可能超标天数等污染态势,以便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六、污染物的分段阻隔、削减、逐渐稀释,同时,启动辖区内备用水源。
附件7
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机构电话联系表
序号 | 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云南省环境应急中心 | 0871—12369 |
2 |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877—6571666 |
3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 0877—12369 |
玉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一、总则
(一)修订目的
为健全玉溪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修订本预案。
(二)修订依据
在上一版预案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玉溪市2018年蓝天保卫行动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玉溪市实际,特修订完成。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玉溪市境内,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协调处置的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重污染天气只涉及一个县(区)、工业园区时,仅启动事故发生地县(区)、工业园区的重污染天气预案即可。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直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预案应保持上下衔接,保障预案启动更具有全面性、针对性。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预报,建立健全的科学预警机制,对潜在的重污染天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根据大气污染出现的随机性、损害性、持续时间长、影响面积大等特点,建立以市人民政府为主线,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加强分工协作,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五)预案关系说明
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玉溪市的专项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所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全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六)事件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中对AQI指数分级,将重污染天气事件分为三级,即重度污染天气(Ⅲ级)、严重污染天气(Ⅱ级)和极重污染天气(Ⅰ级),即相连两个县(区)以上的自动监测站AQI值。
重度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
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500范围;
极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以上。
表1-1 AQI级别及对健康的影响情况表
污染分级 | AQI指数 | 预警 颜色 | 空气指数类别 | 对健康的影响 |
重度污染天气(Ⅲ级) | 201—300 | 黄色 | 重度 污染 | 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的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群普遍出现症状 |
严重污染天气(Ⅱ级) | 301—500 | 橙色 | 严重 污染 | 健康人群运动耐受力降低,有明显强烈症状、提前出现某些疾病 |
极重污染天气(Ⅰ级) | ≥500 | 红色 | 极重 污染 |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本应急预案的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玉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玉溪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
成员单位:由玉溪市委宣传部、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玉溪市气象局、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溪市教育体育局、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玉溪市公安局、玉溪市民政局、玉溪市财政局、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溪市交通运输局、玉溪市农业农村局、玉溪市医疗保障局、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玉溪市广播电视局、玉溪市消防支队、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溪供电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等部门组成,其他未明确的职能部门按照指挥部的要求预警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由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分管应急工作)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实施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研究制订全市重污染天气的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3)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和市直有关单位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工作;
(4)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事故造成的污染纠纷;
(7)完成其他指挥部视为必要的事项。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有关重污染天气的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5)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7)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编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9)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10)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1)负责联系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12)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
(13)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建议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14)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各成员单位(部门)职责
(1)玉溪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和审核工作;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报社及重点门户网站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2)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职责,协助县(区)应急指挥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同时负责救助物资的调拨、发放工作,参与制定污染防范工作方案;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油品检验工作;
(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玉溪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牵头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的污染程度研判;指导各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指导全市或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区)、工业园区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协助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与燃煤锅炉情况执法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不落实、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引导餐饮服务业规范餐饮油烟排放行为,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工作;
(4)玉溪市气象局:负责协助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的污染程度研判,指导各县(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5)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动清洁能源项目的建设及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好相关应急响应工作;
(6)玉溪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落实出现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方案;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7)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减排、停产措施;督促落实区域内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的淘汰与整治工作;
(8)玉溪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市出现重污染天气区域内的机动车限行措施,协调受污染区域相邻州(市)、县(区)做好预警准备;指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及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9)玉溪市民政局: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受重污染天气事件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安抚工作;
(10)玉溪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筹和拨付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响应有关市级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县(区)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的应急响应措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道路、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修及保障工作;
(12)玉溪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往重污染天气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13)玉溪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区域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14)玉溪市医疗保障局:建立事故造成的社会保障机制,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及保障工作;对事故造成的受伤、中毒等人员进行抢救和后续治疗;
(15)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为事发地街道卫生所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的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16)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督导落实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17)玉溪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8)玉溪市消防支队:参与制定次生污染防范工作方案;组织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参与污染事故的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19)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溪供电局:配合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下的电力保障方案;
(20)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应急组织机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1.各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2.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的现有网络系统,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3.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和研判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单位或区域进行监测监控:
(1)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2)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国控、省控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区域;
(4)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县(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二)预警
1.预防
为有效减少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发生频次和强度,目前各县(区)已采取的预防措施有:
(1)正在加大绿化美化工作,构建绿地公园、道路绿化的绿地系统,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
(2)加快发展低碳交通,升级节能运输工具,淘汰落后老旧、高耗能、高排放污染物的汽车,营运车辆全部达到燃料消耗量、排放量限值标准以内。在公交、出租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尤其是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的推出;
(3)促进农业和农村低碳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推动煤灶更新换代,加大太阳能、风能的利用力度,发展大中型沼气,加强户用沼气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
(4)总量控制计划,制定限制使用含硫量高的燃料能源政策,未使用清洁燃料或配备烟气处理设施的锅炉(餐饮业严格要求配备油烟净化设备),严格控制燃料含硫量;
(5)调整农村能源结构,开发、推广新能源,如沼气、电能、太阳能等,减少燃煤量,在无法满足使用新能源的边远山区推广节柴灶,减少薪材的使用量;
(6)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能力建设,特别是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继续对重点涉气企业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实现在线联网,鼓励企业安装实时视频监控;
(7)抓好污染治理工程工作。对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重点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8)抓好空气重污染下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确保污染发生后反应迅速、处置有效。
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涉及两个县(区)、工业园区及以上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黄色、橙色、红色。
(1)黄色预警:发生重度污染天气(Ⅲ级),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发布黄色预警;
(2)橙色预警:发生严重污染天气(Ⅱ级),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500范围;发布橙色预警;
(3)红色预警:发生极重污染天气(Ⅰ级),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以上,发布红色预警。
3.预警发布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环保、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到市应急指挥部。
(1)发布主体:达到预警条件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区)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橙色预警经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玉溪市气象局局长)批准发布;红色预警经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2)发布方式:由市应急指挥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一是通过玉溪市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二是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和各职能部门发布;三是通过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发布;四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不利于污染物稀释(扩散、清除)的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等,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污染趋势分析。
4.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重度污染天气(Ⅲ级)预警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严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措施:在采取重度污染天气(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极重污染天气(Ⅰ级)预警措施:在采取严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宣传各项应急措施的内容和必要性,争取公众支持。公安、消防、武警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准备工作。
5.预警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警解除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会商意见),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报经市应急指挥部相应领导批准后,在当日12︰00之前向相关市直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以及社会通报和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1.响应程序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同时启动相关应急措施。
2.响应分级
(1)当空气污染程度为重度污染,黄色预警时,启动重度污染天气(Ⅲ级)响应;
(2)当空气污染程度为严重污染,橙色预警时,启动严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
(3)当空气污染程度为极重污染,红色预警时,启动极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
(二)指挥与协调
1.启动重度污染天气(Ⅲ级)响应时,授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全权负责指挥与协调。
2.启动严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时,授权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全权负责指挥与协调。
3.启动极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或授权副总指挥长全权负责指挥与协调。
(三)应急监测
预警应急时期,在保证空气质量国控监测点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利用手工监测仪器或流动监测车,增加对重点区域、重点街道、重点企业的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为应急效果评估提供数据基础。玉溪市气象局根据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或监测机构提供的每日空气质量情况,预测未来1—3天的气象条件。
(四)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区)、工业园区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提示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
如果重污染天气的出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相邻行政区域,则根据污染程度(自行监测)采取下列相应的响应措施。
1.重度污染天气(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提示。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对不可避免的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指导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协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强制性措施。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要求重污染区域内的企业降低生产负荷或适当减排,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事故区域内的搅拌站、水泥厂、造纸厂、钢铁厂停产,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作业;加大园区外燃煤锅炉、工业企业、施工扬尘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增加对园区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进行“一厂(场)一策”措施管理机制,有效地进行应急减排(减排企业详见附件3);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采取“六个百分之百”进行管理(建筑工地详见附件4);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组织实施事故区域内的交通管制方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采取限行措施;督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增加公共交通运输力度,保障市民出行;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加强事故区域内城市建筑工地、搅拌站等的监管,相关企业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或停止扬尘作业;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进行全部遮盖,增加洒水频次;增加城区道路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杜绝人工清扫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限制主城区内渣土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加大巡查频次;四是其他措施。实时进行风向预测,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事故期间严禁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露天烧烤等行为;主城区及事故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通知事故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停止室外体育课、集体操、跑步、运动会等运动。
(3)建议性应对措施。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控制污染工序生产,重点企业停止污染工段的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议公众尽量使用电动车、自行车等绿色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化工、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加大道路的清扫保洁力度。
2.严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
在采取重度污染天气(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易感人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不要外出;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通知事故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强制性应对措施。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针对重污染区域内的企业实行降低生产负荷或适当减排,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作业;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对主城区部分城市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严格控制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主城区,其中6时至24时禁止进入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对社会车辆限行30%,提出限行车辆尾号方案;增加公共交通运输力度,延长公交车运行时间,保障市民出行;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加强事故区域内城市建筑工地、搅拌站等的监管,建筑、道路、矿山、沙石场、拆迁等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8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3次/日;四是其他措施。严禁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营业,严禁明火烧烤。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露天直接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3)建议性应对措施。发布预警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引导、鼓励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暂停运行。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极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
发布红色预警时,在执行严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受影响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严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措施中的健康防护措施;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全部临时停课。
(2)强制性应对措施。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实行限产、停产措施,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50%,事故区域内的搅拌站、水泥厂、造纸厂、钢铁厂停产;其次,市应急指挥部还可以根据污染影响程度及范围,确定其他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事故区域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5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实施城区内公交免费出行;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增加城市建筑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2小时洒水1次,每天至少洒水12次。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
(3)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五)信息公开
发生重污染天气后,玉溪市委宣传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整个应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工作。预警信息的发布或解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发布预警信息的当天下午,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发生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应急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次应急响应的效果评估报告。
预警信息公开包含内容: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应急响应期间,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要24小时实时发布污染区域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玉溪市气象局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应急响应期间,各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要在每天12︰00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总结;预警解除后第一天17︰00前,将整个预警期间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预警解除后第二天17︰00前,将全市预警应急工作总结报市领导。
(六)信息报送
1.时限要求。当出现重度污染天气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玉溪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
2.报送内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及时将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数据报送市应急指挥部。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污染物稀释(扩散、清除)的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污染趋势分析。
(七)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按照程序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玉溪市气象局负责在当日10︰00之前将未来24—72小时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当日12︰00之前向社会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当日14︰00之前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整个应急措施自当日24︰00正式开始。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在当日15︰00前将书面请示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玉溪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采取积极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和责任追究。同时环保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重污染期间的偷排超排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大气污染群众举报,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严厉处罚。同时建立公众有奖举报机制,对于经查证属实的大气污染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施行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的实施责任到人,涉及每个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都要明确到具体的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监管责任人,每项应急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也要明确具体的督导责任人,形成从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领导—督导责任人—指挥部督导组的督导机制,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八)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会商,认为重污染天气已无继发的可能时,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2.应急终止后行动
应急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相关后续工作:一是完成应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与发布,继续进行跟踪监测;二是调查事件原因,初步评估事件影响、损失、危害范围和程度,补充应急设备、设施和仪器;三是全面检查和维护设施设备,清点应急响应物资消耗并及时补充,补充应急设备、设施和仪器;四是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预案是否科学、有效,应急措施是否合理,应急响应程序、方案制定执行是否科学、实用、到位、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是否满足需要等。
五、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单位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效果做出总结评估,针对预警应急时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气象、经济、能源、生活等各方面数据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梳理分析后,对措施的效果、响应程序的流畅性和执行情况以及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预测,检验各项措施的实际改善效果,科学评估本预案的有效性,并针对本预案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对本预案做出进一步补充修订和完善。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各单位的业务培训。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玉溪市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各自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的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玉溪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四)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公布、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实施应急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五)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六)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卫生应急专家库,防止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并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的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的宣教。
(七)宣传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案制订和发布过程中加强宣传教育,主要内容为:向公众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以及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向公众公布接警电话,提高公众防范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市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地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市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四)预案修订
《玉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首要污染物:AQI大于50时IAQI最大的空气污染物。
超标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污染物,即AQI大于100的污染物。
(二)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发布,自签署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玉溪市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报告(格式)表
2.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3.玉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一厂(场)一策”措施管理清单
4.玉溪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建筑工地名单
附件1
玉溪市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报告(格式)表
报告单位 | 报告人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事件情况: 事件类型: 初步原因: 污染范围: 财产损失: 已脱险和受险人群: 现场指挥部的设置情况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 ||||||
预计事件事态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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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支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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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信息部门 | 接收时间 | |||||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附件2
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变更原因、依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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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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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附件3
玉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一厂(场)一策”措施管理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严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在重度污染天气(Ⅲ级)响应基础上实施;极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在严重污染天气(Ⅱ级)和重度污染天气(Ⅲ级)响应基础上实施) | ||
重度污染天气 (Ⅲ级)响应 | 严重污染天气 (Ⅱ级)响应 | 极重污染天气 (Ⅰ级)响应 | ||
1 | 玉溪市桥龙水泥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矿山、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停止破碎、粉磨、回转窑 |
2 | 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 减排20% | 减排30% | 减排50%,锅炉停运 |
3 | 云南省活发集团刘总旗水泥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矿山、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停止破碎、粉磨、回转窑 |
4 | 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 | 减排20% | 减排30% | 减排50% |
5 | 玉溪新兴钢铁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且停止烧结工段 |
6 | 云南省玉溪市太标钢铁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且停止烧结工段 |
7 | 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且停止烧结工段 |
8 | 云南省活发集团大营街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矿山、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停止破碎、粉磨、回转窑 |
9 | 云南澄江华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矿山、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停止破碎、粉磨、回转窑 |
10 | 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停止产污工段 |
11 | 云南澂江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 |
12 | 云南澂江盘虎化工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 |
13 | 云南澂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 |
14 | 澄江县垃圾焚烧处理中心 | 停止焚烧,堆场全覆盖,采取卫生填埋 | ||
15 | 华宁康宏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且停止球磨 |
16 | 华宁县裕丰纸业有限公司 | 减排20% | 减排30% | 减排50% |
17 | 华宁玉珠水泥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停止破碎、粉磨、回转窑 |
18 | 华宁县顺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减排20% | 减排30% | 减排50%,且停止烧结工段 |
19 | 云南省华宁县龙珠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 减排20% | 减排30% | 停产 |
20 | 云南省通海秀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矿山、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停止破碎、粉磨、回转窑 |
21 | 云南汉光纸业有限公司 | 减排20% | 减排30% | 停产 |
22 | 云南穆光工贸有限公司 | 减排20% | 减排30% | 减排50% |
23 | 通海三义造纸厂 | 减排20% | 减排30% | 停产 |
24 | 易门飞奥美瓷业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停运球磨机、釉磨机 |
25 | 易门嘉禾瓷业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停运球磨机、釉磨机 |
26 | 易门金源陶瓷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停运球磨机、釉磨机 |
27 | 易门铜业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且停止熔炼工段 |
28 | 易门元佳陶瓷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停运球磨机、釉磨机 |
29 | 云南昌佳陶瓷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停运球磨机、釉磨机 |
30 | 云南南鹰陶瓷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停运球磨机、釉磨机 |
31 | 云南亚欧瓷业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停运球磨机、釉磨机 |
32 | 云南易门国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停运球磨机、釉磨机 |
33 | 云南易门宏都陶瓷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停运球磨机、釉磨机 |
34 | 云南易门金瑞陶瓷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停运球磨机、釉磨机 |
35 | 云南易门意达陶瓷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停运球磨机、釉磨机 |
36 | 云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停运球磨机、釉磨机 |
37 | 云南易门大椿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矿山、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停止破碎、粉磨、回转窑 |
38 | 新平瀛洲水泥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矿山、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停止破碎、粉磨、回转窑 |
39 | 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且停止球磨 |
40 | 云南新平南恩糖纸有限责任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停运锅炉 |
41 |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减排50%,且停止烧结工段 |
42 | 元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 | 停止焚烧,堆场全覆盖,采取卫生填埋 | ||
43 | 元江永发水泥有限公司 | 减排20%,增加洒水抑尘,矿山、堆场全覆盖 | 减排30% | 停止破碎、粉磨、回转窑 |
44 | 玉溪思润印刷有限公司 | 减产20%,减少溶剂使用 | 减产30% | 停产 |
45 | 云南新兴仁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减产20%,减少溶剂使用 | 减产30% | 减产50%,溶剂停用 |
46 | 玉溪市康胤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 减产20%,减少溶剂使用 | 减产30% | 减产50%,溶剂停用 |
47 | 玉溪春和纸业有限公司 | 减产20%,减少溶剂使用 | 减产30% | 减产50%,溶剂停用 |
48 | 玉溪接装纸制造有限公司 | 减产20%,减少溶剂使用 | 减产30% | 减产50%,溶剂停用 |
49 | 云南玉溪水松纸厂 | 减产20%,减少溶剂使用 | 减产30% | 减产50%,溶剂停用 |
50 |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减产20%,减少溶剂使用 | 减产30% | 减产50%,溶剂停用 |
51 | 玉溪环球彩印纸盒有限公司 | 减产20%,减少溶剂使用 | 减产30% | 减产50%,溶剂停用 |
52 | 云南省玉溪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 减产20%,减少溶剂使用 | 减产30% | 减产50%,溶剂停用 |
53 | 云南德新纸业有限公司 | 减产20%,减少溶剂使用 | 减产30% | 减产50%,溶剂停用 |
54 | 云南通印股份有限公司 | 减产20%,减少溶剂使用 | 减产30% | 停产 |
55 | 云南红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减产20%,减少溶剂使用 | 减产30% | 减产50%,溶剂停用 |
56 | 云南省玉溪市溶剂厂有限公司 | 减产20%,减少溶剂使用 | 减产30% | 停产 |
57 |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卷烟厂 | 减排20% | 锅炉停运 | 减产50%,锅炉停运 |
58 | 中烟施伟策(云南)再造烟叶有限公司 | 减排20% | 锅炉停运 | 减产50%,锅炉停运 |
59 | 易门顺兴纸业有限公司 | 减排20% | 锅炉停运 | 停产 |
60 | 云南金晨纸业有限公司 | 减排20% | 锅炉停运 | 停产 |
61 | 玉溪市迎春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减产20%,减少溶剂使用 | 减产30% | 减产50%,溶剂停用 |
62 |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减产20%,减少溶剂使用 | 减产30% | 减产50%,溶剂停用 |
63 | 云南望子隆药业有限公司 | 减产20% | 减产30% | 减产50%,停止粉碎 |
64 | 云南玉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减产20% | 减产30% | 减产50% |
附件4
玉溪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建筑工地名单
注:六个百分之百为:①工地四周百分之百设置围挡、②物料堆放场地百分之百覆盖、③土方开挖百分之百湿法作业、④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⑤出入车辆百分之百清洗、⑥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其他:现场其他裸露地面必须采取绿化、洒水或其他扬尘措施;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1 | 东方人家三期 |
2 | 红塔集团本部生产辅助设施改造项目室内外土建及装修(二次) |
3 | 玉兴康城 |
4 | 玉溪农职院综合教学楼 |
5 | 玉溪八中新建教学楼(三) |
6 | 玉溪市泷水塘片区抚仙路延长线、规划纵一路丶规划横一路道路工程 |
7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玉溪大河上游汇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龙马路箱涵及附属设施 |
8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玉溪大河上游汇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玉湖路CSO调蓄池 |
9 | 红塔区凤凰街道瓦窑社区五组综合用房 |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10 | 玉溪市北片区供水(一期)工程净水厂 |
11 | 葛井苑建设项目 |
12 | 玉溪一中后勤服务中心及体育设施完善建设项目(一期) |
13 | 玉溪市北片区供水(一期)工程配水管网玉江大道配水管 |
14 | 玉溪九龙大数据产业园智能终端制造及配套项目(二期) |
15 | 玉溪职教园区玉溪体育运动学校及玉溪市少年儿童学校迁建项目一区 |
16 | 新建福禄商业城 |
17 | 玉江大道提升改造工程(含部分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 |
18 | 玉溪职教园区(玉溪体育运动学校及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迁建项目二区)工程 |
19 | 玉溪市文化广播影视传媒中心项目(一期) |
20 | 玉溪科教创新城玉溪职教园区基础设施(市政道路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 |
21 | 玉溪职教园区(玉溪体育运动学校及玉溪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迁建项目三区)工程 |
22 | 东风中路(凤凰路至玉兴路段)道路改扩建工程 |
23 | 玉溪市火车西站站前广场 |
24 | 玉溪市火车西站市政道路设施项目 |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25 | 红塔烟草(集团)本部生产辅助设施改造项目室内外土建及装修 |
26 | 新建南祥小区 |
27 | 万兴商贸楼综合用房 |
28 | 新型印刷生产线项目 |
29 | 云南玉溪中建电气有限公司搬迁 |
30 | 玉溪高新区九龙片区五经路道路工程(五纬路—七纬路)一期工程、玉溪高新区九龙片区六纬路道路工程(三经路—六经路)一期工程 |
31 | 玉溪美辰科技园 |
32 | 玉溪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 |
33 | 玉溪大河以北片区海绵工程项目 |
34 | 玉溪东冶海绵城市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35 | 玉溪大河上游汇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
36 | 玉溪市海绵城市试点区老城片区海绵工程项目 |
37 | 文化活动中心 |
38 | 大营街街道杯湖社区综合用房项目 |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39 | 红塔区大营街中心小学异地重建教学楼2及室外附属工程 |
40 |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及附属配套工程 |
41 | 太极阁项目 |
42 | 新兴瑞园项目一标段 |
43 | 新兴瑞园项目二标段 |
44 | 新兴瑞园项目三标段 |
45 | 滇中植物园臻园 |
46 | 金科·桃李郡 |
47 | 金科集美玉溪·星辰(一标段) |
48 | 金科集美玉溪·星辰(二标段) |
49 | 金科集美玉溪·天玺(一标段) |
50 | 金科集美玉溪·天玺(二标段) |
51 | 汇聚商住楼 |
52 | 中梁壹号院 |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53 | 碧桂园溪台项目 |
54 | 玉溪登嘉商业广场 |
55 | 得胜·中樘府(一期)一标段 |
56 | 得胜·中樘府(一期)二标段 |
57 | 红星国际广场天铂A2地块项目 |
58 | 红星国际广场天悦B地块项目 |
59 | 玉溪红星国际广场区域内规划道路建设项目Ⅰ标段 |
60 | 玉溪红星国际广场区域内规划道路建设项目Ⅱ、Ⅲ标段 |
61 | 祥瑞汽车销售展厅 |
62 | 玉溪青花街 |
63 | 金科·玉合公馆 |
64 | 大营街幸福小镇一期民俗体验区(1—5栋)及三期水景休闲区(第2栋汇艺台)—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大营街社区2018年农村综合改革乡村振兴试点试验示范项目 |
65 | 富然·兰溪湖畔(A地) |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66 | 光辉苑 |
67 | 玉溪市火车西站站前广场 |
68 | 玉溪市火车西站市政道路设施项目(站前路B段、横四路) |
69 | 玉溪市火车西站市政道路设施项目(横一路、纵一路) |
70 | 玉溪市火车西站市政道路设施项目(横二路、横三路) |
71 | 玉江大道提升改造项目 |
72 | 东风中路(凤凰路至玉兴路段)道路改扩建工程 |
73 | 玉溪市北片区供水(一期)工程净水厂项目 |
74 | 玉带河黑臭水体整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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