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306445 | 文     号 | 玉政办发〔2019〕12号 |
来   源 | 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19-09-27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
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7月31日
玉溪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五届市委常委会第109 次(扩大)会议精神及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根本,以促进传统经济与社会的生态转型为导向,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护区域环境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努力将玉溪打造成为绿色发展引领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启动阶段(2019年)。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力争抚仙湖申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创新实践基地通过省级评估考核并推荐上报生态环境部,完成红塔区、江川区、易门县申报云南省生态文明县区各项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0年至2021年)。基本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各项指标要求,完成玉溪市申报云南省生态文明市、通海县申报云南省生态文明县各项工作。
(三)全面深化阶段(2022年)。继续优化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各项指标水平,完成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各项工作。
三、指标任务及责任单位
围绕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区六大领域九类任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区创建工作由各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明确目标及任务分工,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由澄江县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涉及的九类任务36项具体指标任务分解如下:
(一)制度与保障机制完善
1.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百分比)≥20%。(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综合考评办)
3.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责任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4.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单位:市审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
6.全面推行河长制。(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7.建立湖长制。(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抚仙湖管理局)
8.开展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
9.环境信息公开率达10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局)
(二)环境质量改善
10.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幅度和重污染天数比例下降幅度满足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改善幅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11.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提高幅度和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满足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改善幅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抚仙湖管理局)
(三)生态系统保护
12.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55,且不降低。(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13.森林覆盖率≥60%。(责任单位:市林草局)
14.执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外来物种入侵不明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环境风险防范
1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6.建立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7.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空间格局优化
18.开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草局、市水利局)
19.遵守耕地红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0.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百分比)≥33%。(责任单位:市林草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21.编制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六)资源节约与利用
2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吨标煤/万元),达到省级考核要求,且在省内名列前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23.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达到省级考核要求,且在省内名列前茅。(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万元/亩)≥55。(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5.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全部通过审核。(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人居环境改善
2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百分比)≥10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27.城镇污水处理率(百分比),达到省级考核要求,且在省内名列前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8.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百分比),达到省级考核要求,且在省内名列前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9.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人)≥15。(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生活方式绿色化
30.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百分比)≥3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1.公众绿色出行率(百分比)≥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2.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百分比)≥6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3.政府绿色采购比例(百分比)≥8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机关事务局)
(九)观念意识普及
34.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达100%。(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部门: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
35.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百分比)≥80%。(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6.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百分比)≥80%。(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玉溪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宣传培训和督查督办,定期对创建工作任务推进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各牵头部门主动抓好工作推进,加强与各责任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创建工作有序开展并得到落实。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力补齐短板。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所承担的指标现状,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未达标、未统计或未开展相关工作的指标任务,特别是任务较重、难度较大的约束性指标,要突出重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工程措施或管理措施,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人,明确工作进度,全力推动相关指标在申报创建前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强化督查考核,狠抓责任落实。将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工作内容,明确各级各部门的主要目标任务和绩效考评要求,加强跟踪检查和督查督办力度,切实保证创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责任分工和绩效考评要求,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广泛宣传引导,强化公众参与。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分阶段、分重点、分层次开展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宣传活动,引导、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创建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创建工作宣传力度,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各种宣传平台和手段,大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大家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玉溪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玉溪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工作领导小组
为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玉溪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一、玉溪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德华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解仕清 市政府副市长
贺 彬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吕 伟 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督查室主任
毕孝宁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伟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张正友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李 斌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罗绍国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庆华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绍东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方 洪 市审计局局长
李丁全 市财政局局长
胡庆华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张金翔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董晓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开翔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沐洪胜 市林草局局长
乔正喜 市水利局局长
鲁志明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史金华 市统计局局长
雷 鸣 市广电局局长
宋明清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瓦庆超 红塔区政府区长
王志华 江川区政府区长
马春明 通海县政府县长
范永光 澄江县政府县长
张燕华 华宁县政府县长
刘世伟 易门县政府县长
鲁春红 峨山县政府县长
普光照 新平县政府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张金翔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矣家宁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部门职责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指标要求,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具体承担的指标提出有针对性的工程措施或管理措施,确保指标按创建目标达标。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宣传培训和督查督办,定期对创建工作任务推进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创建信息汇总、申报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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