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9376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3-31 |
玉溪市司法局关于征求玉溪市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规定,现将通海县起草的《玉溪市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发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4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市司法局依法行政与立法科。
联系电话:0877—2099036。
电子邮箱:yxssfjyfxzylfk@163.com。
邮寄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创景路6号201室。
附件:1.玉溪市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送审稿)
2.玉溪市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
玉溪市司法局
2025年3月21日
附件1
玉溪市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名城保护涉及文物、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杞麓湖、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原则】名城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传承发展、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统筹保护利用传承,保持和延续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保护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相关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通海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的保护工作,将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保护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名城保护的日常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巡查、维护、宣传和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住建、文旅部门职责】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发改、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护宣传】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年3月3日为名城保护宣传日。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七条【名城保护范围】名城保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旧县历史文化街区、御城历史文化街区及东西关厢地带;
(二)秀山历史文化公园;
(三)河西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
名城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历史城区、环境协调区,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标识。
第八条【保护对象】名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旧县历史文化街区、御城历史文化街区;
(二)河西历史文化名镇;
(三)大回村、克呆村等传统村落;
(四)秀山古建筑群、通海文庙、聚奎阁等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五)周家家庙、曾家大院等历史建筑;
(六)马克昌故居、郑开文故居等名人故(旧)居;
(七)烈士陵园、张盾烈士墓等革命遗址;
(八)近现代建筑、农业遗存、工业遗产、挂牌保护院落、戏台、牌坊等;
(九)以木城山遗址、兴义遗址等为代表的各个历史时期有价值的历史遗迹、遗存;
(十)洞经音乐(妙善学女子洞经音乐)、抬阁(通海高台)、滇南石狮、传统木构建筑维修和营造技艺(通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一)古道、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十二)秀山、通海古城、杞麓湖构成的山、城、湖一体的山水格局、自然景观;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九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编制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加强建筑高度、形态和景观视廊的管控,符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保护评估机制】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一条【保护名录制度】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城保护名录,将名城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并进行动态管理。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保护对象按程序认定。对具有保护价值尚未列入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先行登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保护建议。
列入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在主要出入口和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保护责任人制度】名城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历史城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国有历史建筑可以约定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均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四)历史遗迹、遗存、革命纪念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保护责任人职责】历史城区、名镇、传统村落,历史遗迹、遗存、革命纪念遗址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要求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保障保护对象的安全,确保防灾、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三)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行为及时制止;
(四)保持保护范围内环境的整洁、美观;
(五)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职责】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障历史建筑安全,确保防灾、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维护使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及时报告并采取排险措施;
(二)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保持原有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传统风貌和院落的独有元素,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建筑主体及附属设施安全。
(三)转让、出租、出借历史建筑的,应当与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保护责任。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依法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十五条【名城整体保护措施】名城、名镇、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秀山、通海古城、杞麓湖构成的山、城、湖一体的历史自然景观环境,维持景观视线通廓,严格控制建设强度、建筑高度;
(二)保持旧县、御城、迎恩城“一地三城”的整体格局和特色风貌;
(三)保持与传统村落相依存的自然景观环境;
(四)保持和延续“礼乐名邦”的传统文化。
第十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控制要求】在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应当将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鼓励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在建设控制区和东西关厢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设计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应当符合建设控制要求,体现传统建筑及空间形态,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与核心保护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三)在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不得破坏田园风光、山形水势等传统农耕文化格局和自然景观环境,建筑风貌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四)在传统村落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保持传统建筑形式、高度、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相协调。
第十七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五)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六)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七)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八)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九)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名城名镇核心区建设控制区的禁止行为】除名城保护范围的禁止行为外,在名城、名镇核心保护区及建设控制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屋顶以及外立面使用影响历史风貌的琉璃瓦、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及大面积使用玻璃等材质,安装影响历史风貌的卷闸、太阳能、水箱、水塔、烟囱、电视塔、通讯和电力设备等设施;
(二)摆放、安装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广告牌匾、遮阳棚;
(三)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等活动;
(四)擅自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五)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改、迁、拆的规定】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名城、名镇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
在核心保护区及建设控制区内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影响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产权人按照规划的要求,依法予以整改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补偿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修复等的审批】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核心保护区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消防等规定】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名城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或者禁止的时间、区域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鼓励开发、发展旅游资源】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升秀山、杞麓湖景区、历史城区的内涵和品质,整合风景名胜、历史建筑、文化遗址、历史文化街区等资源, 鼓励和支持对名城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充分挖掘名城内涵,实现保护利用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措施,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下列活动,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一)挖掘礼乐名邦、滇南石狮等历史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支持开展文化创意、文化体验等经营活动;
(二)传承银饰锻制、传统木构建筑维修和营造、木雕等传统手工技艺,与旅游、文化创意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开发具有通海特色的手工艺品和文创产品;
(三)设立民俗传习馆(所),开展对洞经音乐(妙善学女子洞经音乐)、抬阁(通海高台)、碗灯、高跷舞狮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展演;
(四)挖掘开办传统手工作坊,传承以炊锅、豆沫糖、甜白酒、通海酱油等传统特色美食为代表的通海饮食文化;
(五)组织开展与名城保护相关的学术研究、实践创新、文化宣传和教育活动,挖掘、研究名城文化,推进文化交流、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培养。
(六)通过给予政策支持、荣誉奖励、资金帮扶等措施,鼓励非遗传承人坚守技艺、传承文化,提升其社会地位与传承动力。
(七)鼓励运用数字化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现保护对象的展示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统街市文化习俗,支持开展民俗文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文化书屋、乡土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进行文化遗产展示,开办民宿、客栈、特色餐饮、茶舍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第二十五条【保留原住民】名城的保护和利用应当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原住居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鼓励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名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保留传统生产生活形态,延续传承民俗文化。
第二十六条【违反历史文化街区内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名城、名镇核心保护区及建设控制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建筑物屋顶以及外立面使用影响历史风貌的琉璃瓦、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及大面积使用玻璃等材质,安装影响历史风貌的卷闸、太阳能、水箱、水塔、烟囱、电视塔、通讯和电力设备等设施的,由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摆放、安装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广告牌匾、遮阳棚的,由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等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的,由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乱停乱放机动车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乱停乱放非机动车的,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或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非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的补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附件2
玉溪市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起草情况说明
依照立法相关要求,现将《玉溪市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2021年3月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通海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同意通海县正式成为全国第136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通海县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素有“礼乐名邦”之称,拥有丰富多样的历史文化遗产。然而,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这些珍贵遗产面临着诸多威胁,如城市建设扩张、不合理开发、自然侵蚀及居民活动影响等,其真实性与完整性亟待保护。本条例旨在依据相关上位法,结合通海县实际情况,构建全面、系统且具操作性的保护体系,强化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传承与弘扬当地优秀历史文化,协调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通海县历史文化遗产得以长久存续与发展。
目前,通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要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一定程度上,缺乏针对性、适用性,不能满足通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际。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点:
一是名城保护内容多范围广、分项繁多、涉及部门众多,需建立完善保护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形成保护合力。二是名城保护面临历史建筑、传统民居权责分配不清晰,保护措施不完善,违法查处难等突出问题。三是各类保护规划的效力低,实施中难以解决出现的问题,需立法保障规划有法可依。四是名城保护资金争取难,市、县级保护资金投入少,名城保护工作难以开展,需要以立法规定财政保障措施。五是名城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间的关系需要平衡,保护与利用相辅相成,才能实现名城保护与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在立法中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关制度设计:一是明确保护对象和范围。通过名录等方式明确名城的具体保护对象,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增强保护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二是明确保护职责。明确保护机构、各部门及保护对象产权人的职责,形成名城保护的合力。三是围绕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活化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保护措施。四是明确建立长效的保障投入机制。明确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机制。五是明确鼓励活化利用。明确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遗产利用与文旅融合发展有效衔接,全方位发挥好文化遗产的作用,真正实现文化遗产的深度发展、持续传承。
二、立法工作开展情况
为制定好《条例(草案)》,通海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于2024年8月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吉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艳梅同志任组长,抓立法工作,并从全县各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在立法中,工作专班坚持认真严谨的态度,广泛调研,于10月初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体现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开门立法,先后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向全县各单位、各部门征求意见;12月下旬,在《征求意见稿》文稿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程序,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全县各行业部门共34名听证代表,参加了听证会,收到各方意见31条,会后立法工作专班经过仔细研究,对意见进行了一一回复,对其中25条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采纳,最终形成《玉溪市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玉溪师范学院的罗家云教授等都全程给与条例起草工作很大的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条例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目前《条例》共28条,未分章节,结构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立法基础与原则(1-3条)
主要内容是:
1.明确目的依据:为保护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传承“礼乐名邦”文化,依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2.规定保护原则:秉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传承发展、合理利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原则,协调保护与发展关系,维护遗产真实完整。
(二)保护管理架构(4-5条)
主要内容是:
1.明确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领导保护工作,协调重大事项,保障经费。
县人民政府:主导保护,纳入规划,完善机制与预算。
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联动机制。
村(居)委会:协助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2.明确部门分工:
住建与文旅部门牵头管理监督,多部门协同配合。
(三)规划与评估体系(7-8条)
1.明确保护规划编制: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经听证、论证、公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且与其他专项规划衔接,修改需严格程序。
2.明确评估机制:县人民政府建立评估机制,定期检查评估规划实施,及时纠错。
(四)保护范围与对象界定(9-10条)
1.保护范围:全域保护,重点为历史城区,分核心、建设控制、环境协调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设标识。
2.保护对象:涵盖历史遗迹、街区、名镇、村落、文物建筑、非遗、环境要素、自然景观等多类。
(五)保护制度建设(11-12条)
1.保护名录制度:县人民政府建名录动态管理,普查认定对象,接受公众建议,设置保护标志。
2.保护责任人制度:依对象确定保护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告知责任,确保保护措施落实。
(六)保护与利用措施(15-25条)
1.保护措施:
明确整体保护名城及相关区域传统格局风貌,规范建设活动,明确禁止行为,严格管控改迁拆与修缮审批,保障消防。
鼓励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持多种文化产业活动,培养人才。
2.利用措施:
保护传统街市文化,支持民俗活动,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旅游产业。
原住民权益保障:保障原住民权益,鼓励原址居住经营,传承民俗文化。
(七)法律责任规范(26-27条)
1.主要明确:对历史文化街区内违规行为依部门职责处罚,逾期不履行由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处理(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者担。
2.其他违法行为依照违规时有效法律、法规处罚;
四、《条例》主要特点
(一)突出适用范围与保护原则
1.适用范围:明确规定适用于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及利用等全流程活动。对于涉及文物、自然保护地等特殊保护对象,在遵循本条例基本框架的同时,强调依相关专项法律法规执行,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全面性,避免出现管理空白或冲突。
2.保护原则:确立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传承发展、合理利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六大原则。科学规划要求保护规划编制应具前瞻性、合理性,充分考量名城历史文化脉络与现代发展需求;严格保护确保遗产核心价值不受损害;传承发展注重文化传承与创新有机结合;合理利用促进文化遗产经济社会价值适度开发;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保障民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使保护工作成为全社会共同行动,全方位维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遗产完整性。
(二)明确保护管理机制
1.区分政府职责层级:市人民政府发挥领导协调作用,统筹解决重大保护事项,并在财政预算上给予支持,为保护工作提供宏观保障。县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将保护工作纳入县域发展核心规划,完善保护机制与资金保障体系,确保保护工作有序推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建立高效联动机制,强化巡查、维护、宣传与监督工作,及时发现与处理问题。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协助上级部门,凝聚基层保护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管理网络。
2.强调部门协同:住建与文旅部门协同主导保护管理监督工作,整合专业资源,确保保护措施有效实施。其他部门如发改、工信、公安等依职能分工,在规划审批、产业引导、安全保障、环境维护、执法监督等方面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保护工作开展。
(三)明确保护规划与评估
1.规范保护规划编制: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确保规划科学性与民主性。规划内容聚焦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护核心,强化建筑高度、形态与景观视廊管控,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精准衔接,成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有机组成部分,保障名城保护在城市整体发展框架下有序实施,且其他专项规划与之协同联动,避免规划冲突。
2.建立评估机制: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县人民政府运用科学监测与检查手段,对保护规划实施状况进行全方位评估。及时发现诸如建设项目违规、保护措施执行偏差等问题,迅速采取纠正整改措施,确保规划有效落地,实现保护工作动态优化与长效管理。
(四)明确保护范围与对象分类
1.全域保护重点突出:实施全域保护措施,历史城区作为重点核心区域,涵盖旧县、御城等重要历史文化街区及秀山公园等,承载着名城核心历史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依保护需求与功能定位,精准划分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明确各区域保护与建设管控要求,通过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及设置标志标识,增强保护工作规范性与可识别性。
2.保护对象涵盖全面:保护对象广泛,包括历史遗迹(如木城山、兴义遗址)、文化街区、名镇村落、文物建筑(从秀山古建筑群等文保单位到未核定文物)、历史建筑、名人故居、革命纪念遗址、近现代遗产、非遗项目(洞经音乐等)、历史环境要素(古道、古桥等)及自然景观(秀山 - 古城 - 杞麓湖格局)等,全面覆盖通海县历史文化各领域,体现保护工作系统性与完整性。
(五)保护制度的核心要点突出
1.保护名录动态管理:县人民政府构建保护名录制度,运用动态管理模式及时更新。通过开展深入普查工作,精准认定保护对象,对潜在历史建筑实施先行登记保护,广泛吸纳公众建议,确保应保尽保。在保护对象主要出入口及显著位置设置标志,增强公众保护意识与辨识度。
2.保护责任人明确落实:依保护对象类型明确责任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对历史城区、文化名镇等承担责任;历史建筑依产权归属确定责任人,特殊情况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责任人依规划要求履行保护传统格局风貌、保障安全、日常巡查、环境维护等多方面职责,确保保护工作责任到人。
(六)突出保护与利用措施的协同
1.严格保护措施:
整体保护原则贯穿:名城、镇、街区、村落保护强调整体性,从宏观山水格局(秀山 - 古城 - 杞麓湖)到微观建筑群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全方位维持传统特色与空间尺度,严格控制建设强度与高度,保护历史自然景观与视线通廓,确保整体风貌协调统一。
2.合理设定建设管控措施:
在不同保护区域实施差异化建设管控,核心保护区严控新建扩建,必要民生设施建设注重传统工艺材料运用;建设控制区及历史城区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协调区与传统村落确保建设与周边风貌协调,防止建设性破坏,维护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和谐共生。
3.明确严格禁止性行为:
详细列举名城保护范围内各类禁止行为,涵盖开山采石、侵占公共资源、建设危险设施、破坏建筑与环境、损害消防设施等,为保护工作划定法律红线,严厉打击违法活动,保障遗产安全。
4.规范审批程序:
针对历史建筑修缮装饰、结构用途变更及核心保护区拆除等行为,明确规定经住建与文物部门审批并办理手续,确保保护工作依法依规进行,防止随意改造破坏。
5.因地制宜制定消防保障措施:
依据名城保护实际需求,合理配置消防设施与通道,特殊情况制定专项防火方案。强化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责任,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火灾风险,守护遗产安全。
6.多元创新利用措施:
规定文旅融合深度发展:县人民政府积极整合秀山、杞麓湖及历史文化街区等优质资源,提升景区品质内涵,挖掘文化旅游潜力,推动保护与利用良性互动,促进地方经济文化协同发展,实现文化遗产经济社会价值最大化。
规定文化产业培育扶持:制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策略,鼓励多元文化产业活动。支持文化创意与体验经营,促进传统技艺与旅游产业融合创新,开发特色文创产品;设立民俗传习馆传承展演非遗项目;挖掘传统美食文化;开展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激励非遗传承人,全方位培育地方文化产业生态,增强文化发展活力与后劲。
规定传统街市活化利用:注重保护传统街市文化习俗,支持民俗活动开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打造文化场馆与旅游服务设施,如博物馆、民宿等,在保护基础上实现历史建筑功能更新与文化传承,提升民众文化生活品质,彰显地方文化魅力。
7.保障原住民权益:
强调保护原住民合法权益,鼓励原址居住与适度经营,保留传统生产生活形态与民俗文化,使原住民成为保护传承重要力量,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与社区发展有机融合,实现可持续保护与发展。
(七)法律责任保障机制
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内违规行为,依违法类型明确各主管部门处罚权限与措施。如城乡规划部门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整治风貌破坏与经营秩序问题,处罚措施涵盖责令停止、限期整改、代为执行及罚款等,确保违法必究。对于其他违反条例行为,遵循已有法律法规处罚规定,形成严密法律责任体系,有力维护条例权威性与有效性,保障保护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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