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6158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3-07-05 |
玉溪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溪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商规〔2022〕1号
红塔区商务局、新平县商务局,各有关县(市、区)工信局,本局各科室:
《玉溪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经修订,并于玉溪市商务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按照职权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二)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做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
(三)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四)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确定给予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一)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低限的行政处罚;
(三)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四)一般处罚,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中限执行;
(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高限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件处理呈批表》中注明,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根据。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玉溪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基准制度》)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对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基准制度》的行政处罚,应当特别报请各级商务主管领导(含主管副局长)决定。
第十三条 商务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商务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商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基准制度》主动纠正。
第十六条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 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玉溪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玉溪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玉溪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有二个附件附后:《玉溪市商务局行政处罚项目表》、《玉溪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原玉商规〔2019〕1号废止。
附件1
玉溪市商务局行政处罚项目表
序号 | 处罚项目 | 处罚依据 | |||||
名称 | 制定 机关 | 处罚种类 | 处罚 程序 | 罚款 幅度 | 实施主体 | ||
1 | 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一般 | 10-50万元 | (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
2 |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一般 | 10-50万元 | (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
3 | 特许人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内1-5万元 逾期5-10万元 | (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
4 |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按要求做说明的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一般 | 情节轻1万元以下 情节重1-5万元 | (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
5 | 特许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一般 | 情节轻1万元以下 情节重1-5万元 | (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
6 | 特许人违反信息提供规定的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一般 | 情节轻1-5万元 情节重5-10万元 | (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
7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等的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 5万元-10万元,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3万元 | (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
8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等的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 10万元-20万元,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5万元 | (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
9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劳动、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的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罚款 | 一般 | 1万元-2万元,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5000元 | (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
10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一般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市、县) 商务主管 部门 |
11 | 对发卡企业未公示、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登记信息等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一般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市、县) 商务主管 部门 |
12 | 发卡企业对预收资金未进行严格管理、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一般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市、县) 商务主管 部门 |
13 | 对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一般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市、县) 商务主管 部门 |
附件2
玉溪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类
(一)对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公告,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有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或只有1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公告,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只有1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公告,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无直营店的。
(二)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a.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初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且未给被特许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a.责令停止后继续非法经营较长时间后才停止,或给被特许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a.两次以上责令停止拒不停止或给被特许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对特许人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a.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备案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a.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备案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a.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备案的。
(四)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按要求做说明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以书面形式但未向被特许人充分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a.特许人提供信息不真实,未以书面形式且未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五)对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初次未在第一季度前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报告,或超过规定报告时间不长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两次或超过3个月未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等较重情节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a.特许人多次未在第一季度前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或拒不改正的。
(六)对特许人违反信息提供规定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30日前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或所提供信息发生重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且未给被特许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完整或重大变更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给被特许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a.特许人有意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向被特许人提供应当提供的信息或重大变更未通知被特许人,给被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外劳务管理类
(一)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等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
a.初次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或未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未安排随行管理人员,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再次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或未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未安排随行管理人员,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多次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或未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未安排随行管理人员,拒不改正的。
(二)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等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初次出现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之一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再次出现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之一的。
(三)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劳动、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
a.初次出现未将服务、劳动、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之一的,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a.再次出现未将服务、劳动、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a.多次出现未将服务、劳动、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类
(一)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a.初次出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a.再次出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多次出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拒不改正的。
(二)对发卡企业未公示、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登记信息等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a.初次出现未公示、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登记信息等,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a.再次出现未公示、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登记信息等,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多次出现未公示、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登记信息等,拒不改正的。
(三)对发卡企业对预收资金未进行严格管理、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a.初次出现发卡企业对预收资金未进行严格管理、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a.再次出现发卡企业对预收资金未进行严格管理、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多次出现发卡企业对预收资金未进行严格管理、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拒不改正的。
(四)对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a.初次出现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a.再次出现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多次出现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拒不改正的。
相关阅读: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2022年) 2023-01-28
- 玉溪市简介 2025-04-14
- 玉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2021-12-07
- 玉溪市民族中学风华楼室内场馆改造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2025-05-16
- 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外国人眼中的中国经济韧性 2025-05-16
-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后勤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2025-05-16
- 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大营街社区关于云南省XXX项目的申报服务成交公示 2025-05-16
- 玉溪市范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2025-05-16
- 玉溪市中医医院手术室、ICU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