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061919 | 文     号 |   |
来   源 | 云南法制报 | 公开日期 | 2019-07-02 |
以案释法——两岁半女童误吞纽扣电池身亡 医院延误最佳抢救时机,被判承担70%赔偿责任
在孙某的眼中,两岁半的女儿小涵活泼可爱,可谁都不曾料到,一枚小小的纽扣电池却无情地夺走了这条小生命。从误吞电池到做手术取出,小涵前前后后经历了4天时间,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由于疏忽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首诊医院在这起案件中被判承担70%责任,赔偿52.5万余元。
案情
误吞电池女童身亡
2017年6月14日10时许,小涵因误吞服纽扣电池到德宏州陇川县某医院就诊。医生检查询问后并未进行手术,告诉孙某夫妇回家观察,如有不适再来就诊。两天后,孙某夫妇再次到医院复查,医生还是让家长回去观察。
因为电池一直未能排泄出来,孙某夫妇很担心,于是带着孩子到德宏州某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建议他们转至昆明某医院就诊。夫妻俩马上赶往昆明。
在昆明市某医院进行胸片检查后,医院安排小涵进行手术,医生在孩子食道中下段取出纽扣电池一枚,电池金属外壳已经腐蚀变黑。
手术后,小涵一直住院观察,直到术后第9天,医生看小涵没有其他症状,复查胸片也未见异常后,告知孙某夫妇为小涵办理出院手续。但出院后的第4天,小涵在家中突发呕血。孙某夫妇立即将孩子送到德宏某医院,但最终小涵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死亡。
孙某夫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涵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果为孩子死亡原因系误吞纽扣电池手术后并发食道溃疡,食道与胸主动脉瘘管形成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万分悲痛的孙某夫妇认为,陇川县某医院和昆明市某医院在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疏忽大意,使孩子丧失最佳治疗时机,医院行为存在明显医疗过错,于是将两家医院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4.12万元。
陇川县某医院辩称,该院已尽到相应的诊疗和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患者因误吞纽扣电池到医院就诊,结合患者当时病情,医生与患者家属口头沟通后告知家属,医院无小儿胃镜,未开展小儿消化道异物取出术,建议其到上级医院进行诊治;同时告知患者回家观察,有不适随时就诊,多吃纤维素类食物促使异物排出。之后患者及家属自行离开医院。
陇川县某医院表示,患者第二次到医院就诊时,医生进行复查后再次与患者家属沟通,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两次诊断明确,处理措施得当,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该案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患者误吞电池导致。因患者是在门诊就诊检查,诊断明确后医院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因此当时未向患者家属提供相应的书面告知文件。但从接诊行为上看,医院已尽到相应义务。
昆明市某医院辩称,该院对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符合相应规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县医院有过错担责七成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经鉴定,陇川县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提供诊疗服务中,无交代病情、要求转诊及处理的相关病历资料记录,患者在误吞电池后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处理,延误了最佳救治时间。
陇川县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提供的诊疗服务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陇川县某医院承担同等责任,建议参与度为50%。
昆明市某医院对患者提供的诊疗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及医疗原则,符合诊疗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陇川县某医院为患者小涵提供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陇川县某医院两次接诊患者时均未书写门诊病历,该行为明显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存在过错。
虽然陇川县某医院辩称其不具备行小儿胃镜及小儿消化道异物取出术的相关诊疗条件,并已口头建议患者家属到上级医院诊治,但同时其又向患者家属提出“回家观察,有不适随时就诊,多吃纤维素类食物促使异物排出”的建议,而该两种处理措施明显存在矛盾之处,会在一定程度上误导家属对患者病情严重性的相关判断。
第二次检查时,该院在确认患者“食道异物”持续存在的情况下,未将患者病情的严重性予以说明,并建议患者家属及时转诊。患者最终因电池碱性电解液漏出,导致食道被强碱烧伤,形成食道胸主动脉瘘,引发大出血死亡。
考虑到患者误吞电池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故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及陇川县某医院的过错行为给患者对症治疗带来的严重不利影响,法院酌情判令由被告陇川县某医院承担原告损失7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夫妇52.5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关于昆明市某医院为患者小涵提供的诊疗行为,鉴定意见明确指出,该院对患者提供的诊疗服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医疗原则,符合诊疗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昆明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释法
医院诊疗意见误导患者家属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陇川县某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接诊过程中不按照规范要求书写门急(诊)病历,对于患者小涵发生的“食道异物”病情,既未在自身医疗条件不及时紧急建议患者家属转诊,还提供了可能误导患者家属的相关诊疗意见,直接导致患者在最佳救治时间内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医疗处理,与患者最终因误吞电池时间过长,造成食管腐蚀伤导致死亡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该案是典型的因医院未重视患者病情,拖延治疗时间而耽误最佳抢救时机的一起医疗事故。该案中,小涵误吞纽扣电池后,其父母立即将其送往陇川县某医院就诊,但医生在检查完,明知小涵体内有异物后,并没有马上手术,而是让家长回家观察。两天后,家长再次带孩子到医院复查,医生发现电池还在体内,但仍未采取措施。尽管最后家长到昆明市某医院做了手术,但已经错过了48小时内的最佳抢救时间,最终孩子因误吞电池时间过长,造成食管腐蚀大出血而死亡。
律师提醒,如果孩子误吞尖利物品(牙签或针)、金属制品(硬币)或其他有危险的物品(纽扣电池、药品)后,即使孩子看起来安然无恙,家长也要立刻带孩子去医院,将异物取出。因为这些异物可能会致孩子的食道或胃穿孔,或泄漏危险物质,导致孩子发生中毒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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