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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云南法制报 | 公开日期 | 2019-03-18 |
以案释法——恋人间转账是借款还是爱意表达?法官提醒:转款时应明确用途
恋爱期间你侬我侬,彼此用金钱表达爱意可谓再正常不过。可一旦感情破裂产生纠纷,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算是爱意的表达还是双方的借款?又应当如何判定?有这样一对恋人,因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转账近8万元,分手后发生分歧并对簿公堂。法官根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判定由收款的女方向男方还款6万余元。女方不服,提起上诉。最终,该案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女方向男方还款5万元。法官提醒,为避免纠纷,恋爱期间,双方经济往来应当明确用途,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案情
两人分手产生经济纠纷
2016年,男子任某与女子凌某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19日,凌某向男友任某借款1万元,并写下欠条,约定于2018年7月19日前归还。此后,任某又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凌某转款,至2018年5月,转款金额近7万元。
然而,之后因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维持恋爱关系。眼看人财两空,任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某提出,他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凌某的近7万元是借给凌某的,要求凌某归还。而凌某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双方之前系男女朋友关系,任某的转款是用于双方交往中的正常恋爱开支,应视为赠与,而不属于借款,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任某在2年内陆续向凌某转账近7万元,根据男女交往常理、借款习惯及任某向凌某转款的意思表示,任某当时部分金额转账给凌某的真实意思是借款。此外,凌某在任某催促其还款的微信聊天中,承诺部分还款并写借条给任某,说明凌某认可向任某借了部分款项的事实。因此,这些款项不能一概视为任某自愿赠与凌某,也无证据证实系两人交往的共同经济开支费用。最终,法院认定,任某出借给凌某的借款为61180元,判决凌某归还借款。
一审宣判后,凌某不服,认为任某转账给自己的钱不是借款,而是任某对自己表示爱意,因此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凌某偿还任某借款5万元。
提醒
转款注意保留证据明确用途
恋爱中的男女相互转账究竟应该视为借款还是爱意表达?发生纠纷后,如何合法维权?牟定县人民法院法官罗光俊提醒,恋爱期间转款应当保留好支付或转账凭证。
在恋爱中,伴随着感情的升华,男女双方难免会发生经济往来,如果是用于两人交往中共同的经济开支,最好说清楚如何分担,数额不大可能不会产生纠纷,但如果数额较大,则应该保留好转账或支付凭证。该案中,正是由于任某保留了所有转款凭证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提交给法庭,凌某才对转款的事实予以认可。
此外,对数额较大的转款或支付应该明确用途,即是借款还是赠与,以免恋爱不成造成损失。罗光俊说,该案中,由于双方系恋爱关系,凌某仅向任某出具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除了该借款外,任某其余的近7万元转款均没有任何借条。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一些有特殊含义的转款如“520”“1314”及小额转款等均不予认定为借款;而对于数额较大的转款,虽然凌某没有出具借条,但双方均是在外打工者,以任某的经济能力,不可能对凌某给予较大数额的款项赠与,且凌某也无法证实该转款用于双方共同经济开支,故这些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凌某应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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