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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云南法制报 | 公开日期 | 2018-12-03 |
以案释法——眼看同伴溺水 转身逃离现场 法院判决见死不救者赔偿
小伙伴们一起去游泳,当有人溺水时,是迅速逃离现场还是呼叫求救?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用一个真实案例告诉大家:见死不救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案由
游泳遇险 同伴逃跑
2017年8月10日正值暑假,14岁的小张和10岁的小黄想游泳,遂一大早邀约着7岁的小明一起去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西北三环边上,一家砖瓦厂内因取土形成的堰塞湖里游泳。
3人一起游到湖中心时,小明突然腿部抽筋,赶紧向小黄呼叫求救。一开始小黄以为小明在开玩笑,没当回事,但看着小明的脑袋在水里一上一下起伏时,小黄才意识到小明溺水了,他赶紧把情况告诉年纪稍大的小张。
小张见状害怕了,叫着小黄迅速上岸,穿好衣服逃离现场。回家过程中,小张叮嘱小黄不能把这件事告诉家长,否则会被责骂,忐忑的小黄同意了。
直到当日11时许,有人路过湖边发现岸上只有衣服但不见人,于是报警。民警连同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小明救起,但因溺水时间太长,小明于当日中午死亡。
惊闻噩耗的小明父母悲痛欲绝,他们认为是小张和小黄带着小明去游泳的,小明溺水时他们有救助义务,但两人却选择逃离现场,因此应对小明死亡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小张父母和小黄父母作为两人监护人,未尽监管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小明的父母将小张、小黄及他们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几名被告共同赔偿100万元。
小黄的母亲辩称,对于小明的死亡,作为监护人,小明的父母也未尽监护义务,应当分担部分责任。在事故现场的3人中,小黄年龄比小张小了好几岁,是跟随小张一起离开的现场,并在小张的授意下回家后没有声张的,故承担的责任应当比小张小。事发后,自己多次到小明家去安慰其父母,并在能力范围内垫付了安葬小明的部分费用1万元,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考虑这些因素,作出公正裁判。
而小张的父亲却态度恶劣,一直声称:“他家孩子是溺水死的,不是我家孩子打死的,我们没有责任。”并且不愿意赔偿。
判决
两被告赔偿6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被告小张、小黄邀约小明到偏僻处游泳,该行为本身具有明显的危险性;在小明溺水时,同行的小张、小黄有义务对其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两被告不但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反而离开现场,放任小明溺水死亡,故被告小张、小黄对小明的死亡后果存在明显而严重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明的母亲明知小明与其他两名未成年人一起到偏僻之处游泳,却以小明水性好,自己生意忙无时间管为由,未加以阻止,其本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抢救费等,其中共计61万余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纵观该案,被告小张是同行行为的组织者,在同行3人中年龄最大,事发后,他还阻止其他同行人员报警和求救,其过错程度最大,应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3万元。
被告小黄事发后没有坚持原则,法院判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2万余元,扣除之前垫付的1万元,尚需支付11万余元。两原告未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小张对小明死亡的结果存在明显而重大的过错,但其父不但不垫付任何费用,还态度蛮横无理,在庭审中仍出言不逊,其行为表现确实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精神痛苦,故应该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被告小黄对小明的死亡结果过错程度较小,且事发后其母亲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垫付安葬费用,并多次到原告家慰问,尽力减轻了原告的精神痛苦,也取得了原告的谅解,故不承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义务。
释法
同行人有义务进行救助
五华区法院的法官介绍,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结伴同行过程中,当同行人身陷危险时,其他同行人有义务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在自己有能力施救而没有进行施救的情况下,见危不救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官表示,法律并不强人所难,当事人如果已经尽力了,就不用再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救助能力,应当求助于其他外部力量来进行救援。在当事人没有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主张其凭自己的力量去施救。在该案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之所以被判承担责任,是因为他们有能力和条件向外部力量求救,但却没有进行求救,而不是要求他们凭借自身的能力直接对遇难者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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