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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云南法治宣传教育网 | 公开日期 | 2018-07-18 |
以案释法——拾得遗失物再丢失谁担责
案情回放
捡到拉布拉多又放走
去年夏天,许某在路口看见一只拉布拉多犬无人照料,与狗熟悉后,其用车将狗带回了家中。次日,许某之子许某某上班时将狗带到单位,中午在捡拾原地寻找狗主人未果,随后便将狗放走了。
许某捡到的狗是伍某以1.3万元价格购得的,并长期加以训练。当日,该狗从家中走出后未见归来,伍某多方寻找未果,立即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调查监控发现,狗是在距离伍某家几百米处的路口被许某抱上车带走的。
民警立即找到许家,许某某承认了其父亲将狗领回家的事实,但称狗被许某带回家时身上并无狗牌,且自己已将狗放走,此后狗去向不明。
伍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许某某共同赔偿其损失2.4万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法院判决许某、许某某共同赔偿伍某经济损失3000元,驳回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
释法
拾得人未妥善保管须赔偿
北京尚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芳认为,该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拾得遗失物再度丢失,拾得人是否存在过错。
从法院查明的情况分析,该案中,许某将该狗带回家,其行为应认定为拾得遗失物。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许某作为拾得人,未尽到及时返还和妥善保管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许某某虽然未实施将狗擅自带回家的行为,但基于后续保管的事实,许某某同样负有上述义务。根据许某某的陈述,从其开始保管狗到最后将狗带到路口释放,以及中途往返家中的前后时间跨度来看,在无法通知权利人的情况下,其应当及时将狗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许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许某某与许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造成拉布拉多犬的丢失,主要过错责任并不在被告,原告伍某未尽到妥善看管义务是狗丢失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只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该案中,许某将狗挑逗到车上后曾在路口观望了十余分钟,但狗主人一直未出现,因此,可以认定该狗系遗失物。从因果关系而言,即使许某未将狗带回家,伍某也未必能够寻回;同理,即使许某某已将该狗在原地释放,伍某也未必能够寻回。许某、许某某的侵权行为与狗丢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是偶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即使被告有过错,也不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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