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2158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06-27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举报件(X530000201806220013)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8年6月22日,我市接到《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督转〔2018〕218号)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响应,迅即安排红塔区和市直部门形成联动机制,集中精力抓交办件涉及问题的排查、落实和整改。该举报件与D530000201806150041、X530000201806170006反映问题基本重复,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目前该举报件已办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本举报件(编号X530000201806220013)投诉反映:“控告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黑村一组的杨彦明矿粉厂、启云空心砖厂、焦炭厂和石碑厂污染自己的玫瑰种植地,造成经济损失,控告红塔区环保局失职渎职,控告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包庇区环保局,其行为是渎职犯罪,控告红塔分局春和派出所不立案。此信访件为2016 年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之一。”
2018年6月15日转办件(编号D530000201806150041)投诉反映:“投诉者曾于2016年中央督察组进驻期间,多次反应其玫瑰花基地被红塔区启云空心砖厂、杨彦明矿粉厂、两家焦炭厂污染,并被杨彦明于2015年5月4日晚带人毁坏种植大棚、拔了玫瑰花导致巨大损失的问题。(经查询,受理编号有:LD20160716034、LD20160727039、LX20160804005、LD20160809015等),本次来电哭诉称玉溪市结论导致其投诉无门,生活无着落,玉溪市2016年公布的办理情况造假,主要是关于污染导致玫瑰花死亡的结论无法认定存在造假、改变土地的性质至今仍然存在、公布的调查情况说砖厂已经不存在了,但实际上2018年6月8日都仍然存在等。投诉者表示其2016年曾举报过多次,并邮寄了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但仍然得不到合理的处理,本次强烈要求面见督察组亲自递送材料,请求督察组亲自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已告知其重新寄送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2018年6月17日转办件(编号:X530000201806170006)投诉反映:“控告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黑村一组的杨彦明矿粉厂、启云空心砖厂、焦炭厂和石碑厂污染自己的玫瑰种植地,造成经济损失,控告红塔区环保局失职渎职,控告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包庇区环保局,其行为是渎职犯罪,控告红塔分局春和派出所不立案。此信访件为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之一。附件:1.环保渎职犯罪证据2.营业执照3.土地承包合同 4.玫瑰慢慢枯萎索赔遥遥无期5.大水淹死玫瑰花,找谁赔?6.启云空心砖厂登记卡片7.证明照片43张8.张丽珍95%的玫瑰花不同程度枯萎的证明9.交易情况说明10.2013年及2016年红塔分局春和派出所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11.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函件12.中共玉溪市委政法委员会来访来信答复13.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14.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答复函15.关于对张丽珍污染投诉的调查情况16.玉溪市办理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环境问题处理情况通报17.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答复函(2次)18.手绘地图一张19.上访流程图20.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21.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二、调查情况
2013年7月至今,投诉人张丽珍因其位于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黑村一组的玫瑰花种植基地“环境污染问题”,多次到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春和街道派出所、区信访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检察院等单位进行投诉举报,并分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相邻排水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多次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8月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云南期间,张丽珍针对其位于红塔区春和黑村1组玫瑰花基地“环境污染问题”,4次向中央环保督察组进行环境信访举报。玉溪市接到中央环保督察转办件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红塔区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案件办结并进行了网上公示。
根据此次环保督察“回头看”交办要求,2018年6月16日、18日,我市组织红塔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转办件反映的情况进行材料查阅及现场调查。
(一)关于此次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
1.举报人反映的“红塔区启云空心砖厂”,经营者:詹启云,曾位于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黑村1组,主要从事空心砖的加工生产,红塔区环境保护局自2016年来每年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该厂关停拆除后场地空闲至今。
2.举报人反映的“杨彦明矿粉厂”、“石碑厂”等企业,自2013年7月31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区域存在相关企业;此次,经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工商一体化系统”中查询,未发现相应企业信息。
3.杨彦明,红塔区春和街道黑村六组村民,2003年10月10日承包春和街道黑村一组集体土地后,先后转租给詹启云、钟云华、张丽珍、燕鹏飞等人,经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现场踏勘,对照红塔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杨彦明租用地块现状为建设用地(工矿用地)。
4.举报人反映的“两家焦炭厂”实际为任登雄燃煤经营部、郑大付焦炭经营部、张连平堆煤点、龙云生活燃料经营部四户燃煤、焦炭堆存销售经营户,经多次检查,四个经营户均关停拆除,场地至今闲置,未发现“两家焦炭厂”等企业。
5.举报人反映的“2018年6月8日都仍然存在”的砖厂实际为“红塔区光大水泥制品厂”,该厂于2005年建成,占地6亩,以水泥、砂石为原料,加工成免烧空心砖出售。主要生产设备:免烧砖机2台,搅拌机2台,破碎机1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免烧砖,经破碎机破碎后回收利用。该厂于2006年12月委托昆明天馨地爽环境评价有限公司为其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06年12月12日通过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并于2007年4月18日完成“三同时”验收。该厂并非举报人反映的“启云空心砖厂”。
6.举报人反映的“玫瑰花基地”系业主张丽珍自2010年12月1日向杨彦明租用花卉大棚。双方因合同等纠纷张丽珍停止支付租金,杨彦明以合同纠纷向红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张丽珍,2015年6月15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张丽珍支付所欠租金27222.8元,张丽珍现已停止经营其花卉大棚。该花卉大棚已于2015年4月8日由燕鹏飞租用,至今仍在进行花卉种植,目前花卉种植情况良好。
综上,除当事人举报的原启云空心砖厂(已拆除)外,其他反映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环保部门的查办情况。
2013年7月30日,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环保中心接到农业中心接转投诉,位于红塔区黑村社区(彩虹路旁)花农张丽珍投诉:“花地被雨水淹导致受涝枯萎”,要求协助调查。接到投诉后,红塔区春和街道环保中心工作人员万明松、农业中心工作人员壮永亮于当天上午赶赴现场,与当事人张丽珍一同查看现场并了解事情经过。据当事人张丽珍向两名工作人员反映:“花地北边启云空心砖厂没有修通沟渠,2013年7月12日,因连续降雨,雨水排入花地,导致玫瑰花死亡。”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未发现直接污染痕迹,未发现玫瑰花大面积死亡,但沟渠不通、杂草丛生,玫瑰花长势不好。
2013年7月30日,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环保中心向红塔区环境保护局电话报告:位于该街道黑村一组有群众反映玫瑰花被企业场地水流入受涝枯萎,请求一同协查。
2013年7月31日,红塔区环保局联合春和街道办事处环保中心共同到现场进行调查。经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并对启云空心砖厂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厂没有生产废水产生,初步判断此次投诉不属于环境污染问题。当日距当事人张丽珍所称7月12日大量冲入其玫瑰花地已过去18天,玫瑰花地内无明显积水,由于造成植物死亡原因可能性很多,环保部门无法鉴定,工作人员已现场告知当事人:“农作物出现减产、死亡,种植(养殖)户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赔偿的,应立即向农业部门反映,申请鉴定评估损失种类、数额、原因。”建议其委托农业部门进行鉴定,得出结果后如确因周边企业影响造成,可以走司法程序。
2013年7月31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在勘察完玫瑰花基地现场后,根据当事人指认,立即对与举报人玫瑰花基地相邻的空心砖厂(红塔区启云空心砖厂)进行检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当场对该厂生产工艺和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废水外排现象,但检查发现该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填写了现场监察记录。2013年7月31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该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红环限改字〔2013〕49号),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报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此后,举报人先后几次反映空心砖厂生产情况,并向红塔区环境保护局进行了投诉,根据举报人投诉,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2013年8月20日、2013年9月10日,接到举报人投诉后,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2013年10月4日、5日,举报人电话投诉,2013年10月8日,红塔区环保局工作人员根据举报人投诉来到现场,现场检查发现:红塔区启云空心砖厂恢复生产。2013年10月8日,红塔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约见了红塔区启云空心砖厂负责人詹启云,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查明:红塔区启云空心砖厂已收到2013年7月31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该厂未按要求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并实施了间歇性生产行为。2013年10月9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针对“启云砖厂未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规定时限内报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并实施了间歇性生产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于2013年10月21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启云空心砖厂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红环罚字〔2013〕第21号),行政处罚内容为:1.停止生产;2.罚款1万元。2013年10月29日,红塔区启云空心砖厂缴纳了1万元罚款。
2013年10月31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启云空心砖厂恢复生产情况。
2014年1月20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启云空心砖厂已关停拆除。
2016年5月23日,举报人通过投诉电话向玉溪市环境监察支队反映“黑村一组公路边,有一违法生产空心砖的企业,产生较大污染,要求查处”。2016年5月25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接到玉溪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投诉案件转办件》(20160525001)后,赶赴举报人反映的“黑村一组公路边”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与举报人反映地点(黑村一组公路边)相邻的红塔区春和街道二组1家名为“红塔区光大水泥制品厂”的企业,该厂依法办理了环保相关手续:2006年12月红塔区光大水泥制品厂委托昆明天馨地爽环境评价有限公司为其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性质为补办手续,于2006年12月12日通过审批,项目于2007年4月18日完成“三同时”验收。检查时该厂生产设备未运行,但该厂部分场地未硬化,原材料(砂石料)露天堆存于场地上,存在场地、道路扬尘隐患,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5月27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约见该厂厂长邵光见进行调查询问,当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于当天依法向该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红环限改字〔2016〕19号),责令该厂:立即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16年6月13日,玉溪市环境保护局联合红塔区环境保护局、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环保中心对位于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黑村一组的焦炭、燃煤经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4户焦炭、燃煤经营项目,分别为:任登雄燃煤经营部、郑大付焦炭经营部、张连平堆煤点、龙云生活燃料经营部。经查:以上四户项目均未办理环境评价审批手续。红塔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1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以上四户停止运营,清运现场燃煤、焦炭。
2016年7月19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四户经营项目进行复查,发现:任登雄燃煤经营部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将场地上原堆存的燃煤全部进行了清运,并停止运营。对不执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郑大付煤炭经营部、龙云生活燃料经营部、张连平堆煤点三家个体经营户,红塔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19日分别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16年8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以上三户实施了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再次复查时,3个违法个体经营户均已停止运营,场地上的燃煤、焦炭全部清理完毕。
2018年4月11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通过“12369环保举报管理系统”接到玉溪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举报编号为180410530000021367的匿名举报件,反映“位于红塔区春和街道黑村一队基本农田旁的启云空心砖厂、焦炭厂,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扬尘对周边农户种植的农作物造成死亡,且投诉人称该厂早在2016年就被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拆除,但该厂至今仍在陆续生产,投诉人也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对各相关部门处理的意见均不满意,再次请环保部门尽快调查处理。”红塔区环境保护局立即于当日安排监察人员联合春和街道环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到举报人所反映的“红塔区春和街道黑村一队基本农田旁的启云空心砖厂、焦炭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举报人反映的“启云空心砖厂”已于2014年1月20日自行关停拆除,反映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17日现场检查时,红塔区启云空心砖厂原厂址场地上的焦炭厂已空置,未发现焦炭生产或堆存的情况。有一户住户居住于原厂址的临时看管房内。
综上,举报人反映的环保部门失职渎职情况不属实。
(三)关于公安部门办理情况。
举报人称:“玫瑰花基地被杨彦明于2015年5月4日晚带人毁坏种植大棚、拔了玫瑰花导致巨大损失”。
据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调阅卷宗,该案件实际情况如下:
2003年10月,杨彦明向春和街道黑村社区一组承租土地21.5亩,用于种、养殖,租期15年。2010年8月19日杨彦明将承租土地中的约10亩大棚地转租给钟云华,2010年12月1日,钟云华将从杨彦明处承租的大棚地转租给张丽珍。张丽珍自承租该片大棚地后,开始种植玫瑰花,并于2011年9月和2012年9月分别支付杨彦明地租2万元,2013年7月玫瑰花田被淹后,双方因玫瑰花死亡、土地租金等纠纷陆续向法院相互起诉。2015年2月27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双方解除土地承租合同。杨彦明在不知张丽珍继续上诉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8日将该片大棚地重新租给燕鹏飞用于花卉种植。燕鹏飞看到杨彦明出示的《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玉红民二初字第371号后,以为杨彦明已经与张丽珍解除租地合同,便着手清理了大棚里的废旧设施、杂草及玫瑰花,重新翻耕土地后种植花卉。2015年5月4日,张丽珍来到玫瑰花地看到自己的大棚被“毁坏”,便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处理杨彦明及燕鹏飞。
经红塔区春和派出所调查后,认为该案中燕鹏飞行为无主观故意,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2015年5月10日,张丽珍不服不予立案决定,向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申请复议,由红塔分局法制大队审查后,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刑事复议决定(玉红公刑复字〔2015〕04号),张丽珍不服,于2015年5月28日向玉溪市公安局申请复核,经玉溪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复核,2017年7月20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
(四)关于当事人民事诉讼的相关情况。
1.投诉人张丽珍起诉詹启云。
2013年8月20日,原告张丽珍以相邻排水纠纷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詹启云,要求被告疏通排水沟,并赔偿花卉损失10万元,后原告撤回起诉。
2013年10月9日,原告张丽珍以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再次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詹启云,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审理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玫瑰花损失1497408元;2014年4月23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玉红环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张丽珍的诉讼请求。张丽珍不服该民事判决,上诉至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玉中环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因空心砖厂与玫瑰花地之间的排水设施缺失和空心砖厂的残渣及粉尘随雨水进入玫瑰花地,仅仅是玫瑰花受到危害的次要原因之一,因此,法院终审判决启云砖厂业主詹启云赔偿张丽珍经济损失22748.28元。”张丽珍不服判决第二次上诉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玉中环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杨彦明起诉投诉人张丽珍。
2013年10月8日,原告杨彦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张丽珍,要求被告张丽珍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租金,经初审裁定、反诉、上诉后,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4)玉红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双方于2010年12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由被告张丽珍支付原告杨彦明租金27222.8元;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丽珍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张丽珍未支付法院宣判的27222.8元租金,杨彦明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4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5)玉红执字第1141号,裁定:经扣划被执行人张丽珍的银行存款,已执行7900元,尚未执行19946.8元,经查,被执行人张丽珍暂无履行能力,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小型面包车一辆,并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投诉人张丽珍起诉杨彦明。
2013年12月23日,原告张丽珍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起诉杨彦明,诉称:“9月23日(2012年)下午3点,我把2万元钱交给被告后,到9月24日下午5点才恢复供电。但从2012年9月14日停电至9月24日恢复供电期间,玫瑰花地每天一次的自动化滴水无法进行,导致花脱水,打药机不能正常工作,造成花生病;由于我从2012年9月1日起开始用羊粪和鸡粪对花地土壤进行增肥处理,四台抽水机不能工作,在高温高湿的条件下导致花肥发酵,产生大量熏嗅味和铵气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我栽种的玫瑰花造花被熏黄、熏病而坏死”。要求被告赔偿玫瑰花损失5万元,2014年3月3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玉红环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张丽珍的诉讼请求。
投诉人张丽珍不服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4)玉红环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玉中环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丽珍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当事人张丽珍与杨彦明、詹启云自2010年租地后,双方当事人多次因租金支付、断电、沟道不畅等问题发生纠纷,并相互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红塔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已经做出判决和裁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均已作出终审判决,上述民事诉讼案件终结。
(五)行政赔偿申请及答复情况。
2017年8月2日,张丽珍向红塔区环境保护局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红塔区环境保护局根据环保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及《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2月6日对张丽珍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做出答复:“对张丽珍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及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一事,红塔区环境保护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调查复核工作,经研究,张丽珍提出的赔偿申请及相关经济损失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其主张和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六)检察院公开听证情况。
投诉人张丽珍向红塔区检察院提交了《检察监督申请书》,2017年12月22日,红塔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区法制办、区维稳办、春和街道派出所、区环境保护局等单位,针对张丽珍提交的《检察监督申请书》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就张丽珍《检察监督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回复,同时红塔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区纪委、区人大常委会等部门代表到听证会现场进行旁听合议。公安红塔分局、区环保局、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局、春和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人到场,分别对张丽珍提出的问题现场答辩回复,经听证员评议后,认为:“区环保局在履职的时候不到位,但环保局并未构成犯罪,需要对环保局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理由有依据,基本法律程序已经完成,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七)纪律检查部门问责情况。
2014年9月,因张丽珍投诉,红塔区纪委依法对红塔区环境保护局立案调查。红塔区环境监察大队邓有平在配合红塔区纪委调查过程中,擅自伪造了两份监察记录:一是2013年10月5日因放假休息没有到现场伪造一份监察记录;二是2014年8月20日因去到现场未下记录,进而伪造一份监察记录。红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5年1月22日印发《关于对红塔区环保局邓有平同志违纪案件的通报》(玉红纪通报〔2015〕1号)对问责情况进行了通报:给予邓有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2月8日,邓友平同志辞去公职。
三、存在问题
(一)当时发现的启云空心砖厂建设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二)因启云空心砖厂关停拆除后该片土地处于空置状态,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任登雄燃煤经营部、郑大付煤炭经营部、龙云生活燃料经营部、张连平堆煤点等四户焦炭经营户先后在原启云空心砖厂地址上开始堆放销售燃煤和焦炭,2016年6月13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四户焦炭经营户均未报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三)2014年9月,红塔区纪委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红塔区环保局相关责任人展开调查,红塔区环境监察大队邓有平在配合红塔区纪委调查过程中,擅自伪造补充了两份监察记录:一是2013年10月5日因放假休息没有及时赶到现场而伪造一份监察记录;二是2014年8月20日因去到现场未下记录,进而伪造一份监察记录。
四、现采取的措施及结果
经调查,此举报件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此重复举报件属于当事人长期民事纠纷,并对环保、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情况不满所致,在此举报件查办过程中,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法规认真开展了调查处理,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检察院也开展调查,召开听证会,客观公正作出结论,不存在渎职情况,举报人反映的内容前后矛盾,大部分内容不属实。
(一)2013年10月21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启云空心砖厂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红环罚字〔2013〕第21号),行政处罚内容为:1、停止生产;2、罚款1万元。2014年1月20日,现场检查时该厂已自行关停拆除。
(二)2016年6月13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向任登雄燃煤经营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6年8月1日,红塔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分别向郑大付煤炭经营部、龙云生活燃料经营部、张连平堆煤点三家个体经营户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生产,罚款1万元,再次复查时,上述四户经营户停止经营,场地上的燃煤、焦炭全部清理完毕。2018年4月11日,现场检查时,红塔区启云空心砖厂及该场地上的四户焦炭经营户均已关停拆除,未发现空心砖及焦炭生产或堆存的情况。
(三)红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红塔区环境监察大队邓有平违纪案件立案查处,并于2015年1月22日印发《关于对红塔区环保局邓有平同志违纪案件的通报》(玉红纪通报〔2015〕1号)对问责情况进行了通报:给予邓有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目前,该同志已辞去公职。
五、信息公开情况
该转办举报件办理情况已在红塔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qzfxxgk/ywjfw3185/20180621/919047.html)进行公开。
六、下一步措施
我市将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全面加强对企业环境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和四个配套办法,强化环境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保持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按照坚持“零容忍,严查处”要求,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坚决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坚持用强有力的执法手段督促企业加强污染防治,规范环境管理,保障所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于涉及群众环境权益的污染投诉举报案件,将一如既往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调查处理,妥善化解各类环境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我市将坚持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支持环境保护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环保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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