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1774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06-19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举报件(D530000201806060020)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8年6月6日,我市接到《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督转〔2018〕2号)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响应,立即安排澄江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集中精力抓交办件涉及问题的排查、落实和整改。举报件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目前该举报件已办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举报内容。投诉反映:“抚仙湖东岸黄泥湾小湾村2013年以后建设了希尔顿大酒店、高污染的高尔夫球场,目前均已投入使用,该建设项目就在湖边,在环湖路以内”。
(二)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澄江县太阳山国际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社区项目(太阳山项目,其中:高尔夫球场为太阳山国际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社区项目的子项目)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四个一百”重点推进的重大项目,是抚仙湖旅游综合示范区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项目,老鹰地一期工程用地为994.56亩,总投资约80亿元。项目计划发展休闲、体育、文化三大产业,包括国际会议、会展产业、民族风情文化旅游、山地生态观光旅游等五大产业。澄江县太阳山国际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社区项目于2003年8月20日取得云南省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云南省老鹰地旅游度假村立项申请报告的审批意见》(云抚旅〔2003〕6号),正式批复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立项(包括批准同意建设两块18洞高尔夫球场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2001年3月由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01年5月8日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云环监发〔2001〕347号);2006年8月由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云南澄江老鹰地旅游度假村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同年12月,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进行了批复(云环函〔2006〕748号);2014年8月21日玉溪市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云南澄江老鹰地旅游度假村一期项目试运行的批复》(玉环试〔2014〕24号),给予一期项目试运行批复,2014年12月2日玉溪市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云南澄江老鹰地旅游度假村一期项目试运行延期的批复》(玉环试〔2014〕39号)给予延期试运行。该项目已依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批复》《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目前,项目已完成希尔顿酒店、国际会议中心、婚庆基地、太阳山度假酒店、医疗康体中心、观澜会所及养生度假屋等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项目的建设,为抚仙湖的旅游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调查情况
2018年6月7日,澄江县环保局、抚管局、水利局、国土局、住建局、右所镇等相关部门联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希尔顿大酒店、高尔夫球场目前均已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就在湖边”的问题。
经查,澄江县太阳山国际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社区项目位于抚仙湖东岸小湾村至大湾村之间,老鹰地一期项目位于环湖公路西侧,项目二期位于环湖公路东侧,黄泥湾(地名)原为抚仙湖东岸自然湖湾,位于太阳山项目一期北侧。项目于2003年9月29开始动工,后因资金不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2004年初项目停工,2010年9月17日恢复建设,项目恢复施工时同时建设希尔顿酒店、高尔夫球场等旅游、休闲设施。
经现场调查及查阅资料:希尔顿酒店配套建设1个100立方化粪池通过管网收集后进入一座850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酒店、会议中心、练习场产生的生活污水后通过埋设于地下的管网收集直接进入850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一级A标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2018918—2002)排入1号人工湖用于绿化灌溉。污水处理系统运行建有规范运行台账,详细记录运行时间、投放药剂量等内容,云南澄江老鹰地旅游度假村项目有限公司每月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污水出站的进、出水口进行监测,出水水质均达标。
澄江县太阳山国际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社区项目老鹰地一期项目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建设总面积为79058平方米,包括11号、15号、18号三个球洞及希尔顿酒店西侧景观水池、过道楼梯等构筑物。2011年6月玉溪市澄江老鹰地旅游度假村高尔夫(18洞)被列入国家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等十一部委联合清理整治高尔夫球场范畴,清理整顿高尔夫球场时,澄江老鹰地旅游度假村18洞高尔夫球场后九洞(位于抚仙湖环湖东路以西)及练习场已基本建成,前九洞(位于抚仙湖环湖东路以东)已完成三洞植草,其他仅开展前期土石方及铺砂工程、边坡治理、环保及水保设施工程。但2011年6月后,该球场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等十一部委清理整顿高尔夫球场的要求全部停止建设。201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文《国家部委联合公布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结果》显示,高尔夫球场一直未投入运行,太阳山高尔夫球场属整改到位。
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澄江县人民政府督促云南澄江老鹰地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落实整改。云南澄江老鹰地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要求对位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的79058平方米三洞的高尔夫球场进行整改,落实环评、水保相关环保措施,恢复生态植被;将总面积为7400平方米的人工沙滩恢复成自然岸线;将300平方米景观水池、楼梯等构筑物进行拆除并恢复植被。各项环评、水保措施要求落实到位,已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
经查,希尔顿酒店、高尔夫球场(10—18洞)及练习场在抚仙湖环湖公路以内,高尔夫球场(10—18洞)及练习场于2011年6月建成,至今未投入使用,练习场于2013年1月19日开始进行内部试运行,希尔顿酒店于2015年5月1日建成投入运行。
(二)关于“高污染的高尔夫球场”的问题。
经调查:高尔夫球场、练习场及球场(10—18洞)建设时,严格环评要求,在高养护果岭底部铺设美国凡士通生产的三元乙丙烯防渗卷材进行防渗,防渗系数大于1×10-11cm/s,球场配套建设了5个人工湖容积为分别为:1号47000立方米、2号8795立方米、3号3613立方米、4号1580立方米、5号610立方米,人工湖底部铺设了防渗膜,防渗膜采用美国凡士通生产的三元乙丙烯防渗卷材进行防渗,防渗系数大于1×10-11cm/s,经昆明学院科技服务开发中心检测,满足ASTMD4637—2008标准的要求,总防渗面积17923平方米,人工湖及球场高尔夫球场区域的雨水及养护用水主要通过埋设于地下的管网进行收集,收集后汇入人工湖循环使用,目前蓄水正常。
2011年6月高尔夫球场(10—18洞)建成,但至今未投入使用。根据省、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要求,球场11号、15号、18号洞已于2017年02月28日恢复生态植被,丧失球场功能,并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在11号、18号洞及练习场附近钻取了3个地下水监测井用于项目竣工验收及下一步监测区域地下水质变化。经查阅资料及图片,人工湖达到警戒水位时经1000立方米中水处理站处理达到GB20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一级A标后排入抚仙湖东岸截污干管。中水处理站设备安装了在线监测、监控设备,于2018年1月25日完成备案(YSBA—2018—004),对中水处理站水质实时监控。项目一期建成至今未向东岸截污干管排放中水,所有中水均循环利用。
高尔夫球场使用的化肥农药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了具有“三防措施的”化肥农药暂存间,并建立了化肥农药进、出库台账,经现场查阅2018年农药出库领用记录,主要使用的农药及化肥品名为:高效氯氰菊酯、毒死蜱(乐斯本)、20%丙环唑、河南力浮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纯有机肥、缓释肥,未发现企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化肥。目前已委托云南农业科学院对项目区域内的土壤进行监测。
三、存在的问题
(一)对监测井、项目区内沿湖水质环境监测频率不够。
(二)未公开环境监测信息。
(三)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四、现采取的措施及结果
经调查,此举报件基本属实(希尔顿大酒店及高尔夫球场建在环湖路以内属实,希尔顿投入使用属实,高尔夫球场至今投入使用不属实)。
现采取的措施:一是于2018年6月7日对项目方环保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完善项目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环保设施规范、正常运行。二是要求云南澄江老鹰地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加强项目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门要求,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杜绝出现违规使用国家禁用、限用的农药化肥。
五、信息公开情况
(一)该转办举报件办理情况已在澄江新闻网网站进行公开。
(二)此前公开情况。
澄江政府信息公开网:
(/cjxzfxxgk/tztg3158/20180608/913302.html)
六、下一步措施
(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项目严格执行“四条红线”的规定,严格落实项目环评要求的各项环保措施。
(二)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项目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对监测井、项目区内沿湖水质的监测频次,及时公开监测信息,适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三)做好在建项目监管和项目审查工作,以加强环保执法作为抚仙湖保护治理的重要举措,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四)加大对项目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处理后的中水达到一级A标后方可回用于绿化用水,严禁污水直排抚仙湖。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定期组织巡查、专项检查和自查自纠,做到对违法违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全面梳理全县范围内的建设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坚决查办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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