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2902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0-02-10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的消费提示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的消费提示
(2020年第1号)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玉溪市食品安全办提醒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严密防控疫情风险、健康饮食消费。
一、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行为。按照近期疫情防控要求,国家已明令禁止各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禁止市场开办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采购、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希望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坚决抵制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远离“野味”。
二、全面关闭活禽交易市场。按照近期疫情防控要求,关闭全市辖区活禽交易市场和农(集)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点),停止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严禁经营者销售和加工活禽。市场开办者要切实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严禁为活禽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加强市场清洁消毒和垃圾污水处理,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希望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理解、支持关停活禽交易措施,改正“现宰现杀”的传统消费陋习,购买处理后的生鲜食材,避免接触禽类动物宰杀和清洗处理环节,远离致病病菌和病毒。
三、暂停城乡集体聚餐。按照玉溪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疫情防控期间禁止群体性聚餐。广大人民群众、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清醒认识当前组织、承办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害性,不组织、承办群体性聚餐。餐饮服务单位一律不得举办群体性宴席等人员集聚型活动;加强村(社区)群体性聚餐管理,暂停农村自办宴席备案,各餐饮服务单位、农村客堂、乡村厨师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建议减少或不举行家庭式聚餐,减少疫情传播途径。
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企业禁止非法将野生动物、不明来源活体动物、病死畜禽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要严格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畜禽肉及其制品来源可追溯。要建立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实施应急值班制度。加强安保,严格控制外来人员。严格执行员工健康管理与报告制度。出入口设卡每日检测体温,观察是否有咳嗽等症状。组织有关疫情及预防措施专题培训,为员工配发防护用品,增加消毒覆盖范围与频率,加强企业集中居住人员管理,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五、食品销售者。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进货查验、贮存销售、人员卫生等环节的工作,超市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温度要求存放,售卖过程中销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要求佩戴防护用品,避免销售人员及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
六、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做好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和加工,严格执行烹饪食品的温度和时间标准,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内圈养和宰杀畜禽等动物。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岗前检查,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置。要加强经营场所清洁卫生,保持空气流通,定期对设备设施、场所地面等进行消毒。要引导就餐人员错峰分批就餐,在就餐区尽量分散就餐。严禁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加强对入网餐饮单位和送餐人员的防控宣传,每日对送餐人员进行体温监测,确保配送容器每天清洁消毒,严格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倡导“无接触配送”,协商约定将餐食放在指定位置,避免面对面送取餐,尽可能确保安全。
七、广大消费者。减少外出就餐,避免参加集体聚餐活动,避免到就餐人员密集、通风不良的餐饮场所就餐。外出就餐前要洗手,倡导分餐制,自觉使用公筷、公勺。家庭自行加工食物时,要勤洗手,肉禽蛋等食物一定要烧熟煮透。选购畜禽肉制品,应选择有资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购买或自行宰杀活禽,不购买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采购、不馈赠、不接收、不加工“野味”。对于肉和家禽等食材,可以通过浸泡去除污物和血污,不建议流水清洗,防止在清洗过程中,因为来自水龙头的水流喷雾可以“雾化”细菌,从而将细菌传播到手、厨房的各个台面、衣服和烹饪设备上。订购餐饮外卖,应查看商家是否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选择距离相对较近且可在短时间内送达的供餐单位订餐;查验外卖食物是否已密封盛放或使用封签,防止配送污染。
社会各界发现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或活禽、违法违规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及肉制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 12315 热线举报。经核实后将按照《玉溪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玉溪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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